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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企政策】申报2024年北京市支持加强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项目

依据文件

关于申报2024年北京市支持加强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项目的通知

发布机构

北京市商务局

申报日期

2024630日前

支持方向

通过中央财政资金推进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主要聚焦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中的现有布局和设施条件、市场方管理能力和批发端信息化水平、经营秩序和环境、冷链流通和物流水平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短板,发挥以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主导,社区菜市场、连锁超市和菜店为基础,线上下单、宅配到门等多种业态为补充的流通保供作用,完善检测、检验、安全、卫生、防疫、防汛、信息化等设备,带动流通保供体系整体提升。引导支持的主要方向包括:推进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建设及转型升级、增强生活必需品流通网络保供能力、提高生活必需品流通环节信息化水平、提升生活必需品冷链流通及配送能力。具体内容如下:

(一)推进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建设及转型升级。提高农产品批发市场储存、加工、分拣等配套服务能力,支持批发市场内冷链物流设施、装备、技术改造升级,鼓励企业建设或升级改造公共冷库、中央厨房、交易大厅、交易设施、分拣加工场所及配送中心等,进一步提升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保供能力。内容包括装修改造、设施设备购置、软硬件购置升级等。

(二)增强生活必需品流通网络保供能力。完善生活必需品生产流通、连锁商超、生鲜电商等企业生产加工、仓储设施、配送中心和末端节点的配套设施设备建设,促进“净菜”发展,提升仓储物流、加工分拨、分拣包装、城市配送等能力。支持建立前置仓,鼓励利用连锁超市门店、便利店、社区菜店等资源,提供“最后一公里”配送服务等。内容包括装修改造、设施设备购置、软硬件购置升级等。

(三)提高生活必需品流通环节信息化水平。支持生活必需品生产流通、批发市场、连锁商超、生鲜电商等企业开展信息化建设和改造,提升数字化监测能力,及时掌握肉蛋菜等生活必需品量价情况。支持本市生活必需品生产流通企业利用信息化手段、数据化管控模式参与生产和流通,提升生活必需品生产、加工、仓储、配送等环节信息化水平。鼓励肉蛋菜奶等主要生活必需品产品电子化交易,建立产销对接平台,畅通上下游流通渠道。内容包括装修改造、设施设备购置、软硬件购置升级等。

(四)提升生活必需品冷链流通及配送能力。加强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在生活必需品冷链流通及配送在线管理、自动分拣、信息追溯等环节的应用,支持冷链物流及流通企业新建或改造升级相关设施设备,进一步提高生活必需品冷链物流标准化水平,增强冷链流通仓储、运输及配送能力。内容包括装修改造、设施设备购置、软硬件购置升级等。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项目,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人员经费以及财政补助单位工作经费、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条件要求

(一)在北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且内容符合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支持方向的单位,享有自主申报资格。截至申报之日,项目申报单位成立时间应满一年(以营业执照为准)。

(二)项目地理位置位于我市行政区域,建设内容以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为主。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受23.7”特大暴雨洪涝灾害影响较为严重区域的项目。

(三)项目能够按计划实施,建设时间应在202211日之后,申报时项目已完工。支持资金支付及发票开具时间在202211日之后的实际投资,核定实际投资总额不低于核定计划投资总额(符合支持方向的合同投资总额)的70%

(四)同一申报单位同一内容的项目已获得中央财政支持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五)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向项目所在地(注册地)商务局等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及项目进展情况。

(六)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受到信用惩戒的;近三年内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服务流程

(一)项目申报。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项目建设所在地(注册地),按照本年度项目征集通知确定的时间要求,向属地区商务部门提交项目申报资料。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所属单位,可向本集团提交项目申报资料。

(二)项目审核。各区商务部门结合本区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工作发展现状和规划,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填写《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项目初审情况汇总表》后报市商务局进行复审。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在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后,报市商务局进行复审。

(三)项目组织。各区(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开展初审和上报,市商务局分类组织实施。生活必需品生产流通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连锁超市、直营直供、生鲜电商、仓储物流等企业分别由相关处室负责。

政策来源

https://sw.beijing.gov.cn/zwxx/zcfg/gfxwj/202404/t20240422_36301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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