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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速裁案件要素式审判若干规定(试行)

    为规范立案阶段速裁案件要素式审判工作,提高纠纷解决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北京法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要素式审判的含义】 要素式审判方法,主要是对固定案情的基本事实要素进行提炼,就各要素是否存在争议进行归纳,并围绕争议要素进行庭审及制作裁判文书,简化审理流程,提高审判效率,实现简案快审。    

  要素式裁判文书是指对于某些能够概括出固定要素的案件,在撰写裁判文书时不再按照传统的裁判文书格式分开陈述原告诉称、被告辩称、本院查明和本院认为部分,而是围绕着具体的案件要素,陈述原、被告意见及列明证据和法院认定理由及依据的法律文书。  

  第二条【适用要素式审判的案件类型】 各法院应将以下七类案件直接导入多元调解和速裁程序处理,多元调解不成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普通民商事案件适用要素式审判方式审理:  

  (一)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买卖合同纠纷;  

  (二)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民间借贷纠纷;  

  (三)信用卡纠纷;  

  (四)金融借款纠纷;  

  (五)追索物业费、供暖费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七)家事纠纷,包括婚姻家庭、继承、赡养、抚养、扶养等纠纷。  

  在立案庭接收上述案件时,应对起诉状、证据进行扫描存档。  

  第三条【要素表的填写】 根据要素式案件的特点确定事实要素。  

  在立案阶段,由立案法官指导原告填写案件要素表。对要素式案件进行诉前调解的,由特邀调解员指导被告填写案件要素表。对要素式案件直接进行速裁的,庭前送达阶段,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材料时,一并送达案件要素表,告知被告针对原告提交的案件要素表内容进行答辩,表明承认或否认的意见,对于否认的部分,写明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第四条【举证期、答辩期】 要素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合理确定答辩期间。  

  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和答辩期的,记入笔录,可立即开庭审理。  

  第五条【通知方式】 要素式案件,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灵活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并做好工作记录。  

  第六条【灵活开庭】 要素式案件可以根据审理需要在晚间、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安排开庭。  

  当事人或证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可运用在线视频等简便的方式开庭审理或询问。  

  第七条【庭审方式】 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围绕事实要素推进庭审,通过审查当事人填写的要素表,归纳无争议事实和争议焦点,梳理证据,确定庭审调查的重点。对双方无争议事实结合相关证据直接确认,对争议事实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辩论,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的限制。  

  要素式案件可以采用语音识别等方式进行庭审记录,庭审记录应当保证真实、完整。  

  第八条【小额诉讼】 要素式案件中小额诉讼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制。  

  第九条【集中送达】 在要素式案件审理过程中对需要集中送达、评估等审判辅助事务安排专门人员集中处理。  

  第十条【即时履行】 对于当庭即时履行的要素式案件,除当事人要求出具法律文书外,可以不出具法律文书,但应在庭审笔录中注明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文书要求】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七类要素式案件采用要素式裁判文书形式,详见附件内容。  

  鼓励各级法院采取信息化的手段,保证要素式案件的公正、快速审理。  

  第十二条【买卖合同案件审理要素】 买卖合同案件案件审理要素包括:合同效力;签订买卖合同的时间、地点;合同约定买卖标的物情况、合同约定的价款和价款支付方式;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及检验方式;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限;合同标的交付情况(时间、地点、数量);合同价款的实际支付情况;合同标的有无质量争议;对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有无异议等。  

  第十三条【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要素】 民间借贷案件案件审理要素包括:合同效力;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原告从事的行业、收入情况;被告从事的行业、收入情况;原告出借款项资金来源;被告借款的用途;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及款项支付方式;被告实际收到的借款数额;原告向被告支付款项的方式;双方是否签订借款合同;被告是否向原告出具借条及收条;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双方对利息如何约定;是否存在保证或担保事宜;被告借款后偿还本金时间、数额、方式;被告借款后偿还利息时间、数额、方式等。  

  第十四条【信用卡纠纷案件审理要素】 信用卡纠纷案件审理要素包括:持卡人信息、信用卡申请书内容、信用卡领用合约内容、信用卡欠款情况;诉讼请求的计算方式等。  

  第十五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要素】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要素包括:借款人概况、共同借款人概况、贷款申请日期、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每期应付款、抵押情况;实际发放贷款的时间和金额、借款人还款情况;借款人欠款情况;诉讼请求的计算方式等。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要素】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要素包括:涉案房屋坐落;被告系房屋所有权人;原告向被告收取物业费(供暖费)的依据;原告通过何种方式向被告催缴物业、供暖费用;被告抗辩意见及证据等。  

  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要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要素包括:事故发生概况、责任划分、车辆情况;受害人伤情、病休、伤残鉴定情况;已赔偿情况等。  

  第十八条【继承案件审理要素】 继承案件审理要素包括:被继承人及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被继承人与配偶的财产情况;遗产情况;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债务情况;被继承人有无遗嘱、遗赠等情形等。  

  第十九条【离婚案件审理要素】 离婚案件审理要素包括: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原告第几次起诉离婚;是否有婚前财产协议;是否有婚内财产协议;是否有可准予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子女抚养权归属应查明的事实;财产分割应查明的事实;确定损害赔偿(补偿)应查明的事实;对外债权债务。  

  第二十条【调解前置案件的参照适用】 调解前置案件在调解过程中涉及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七类案件事实认定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解释及生效期限】 本规定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买卖合同纠纷(一)要素表  

附件2:民间借贷纠纷(一)要素表  

附件3:信用卡纠纷(一)要素表  

附件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要素表  

附件5: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要素表  

附件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要素表  

附件7:继承纠纷(一)要素表  

附件8:离婚纠纷(一)要素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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