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 > 企业12345热线

【企业常见热点问题系列】“基金会”一问一答

1.如何申请设立基金会?

答: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八条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固定的住所;(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同时,申请登记的基金会名称,需符合《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2.如何办理基金会变更?

答:基金会变更登记事项包括:名称变更、业务范围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住所变更、注册资金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等6项。

申请变更的基金会,需按本组织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基金会分支机构能否设立?如能,设立申请流程是什么?

答:根据《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取消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基金会分支机构设立不再属于行政审批事项。

4.如何办理基金会注销登记?

答: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八条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5.如何修改基金会章程核准?

答:基金会章程核准需线下办理,办理地点为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4号院2号楼北京市民政局。相关材料及要求可在北京市民政局官网(https://mzj.beijing.gov.cn/)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首都之窗”(https://www.beijing.gov.cn/),搜索“基金会修改章程核准(省级权限)”进行查看及下载。

6.如何对基金会实施年度检查或年度报告?

答:已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按照慈善法向北京市民政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接受年度检查,通过北京市民政局官网北京市社会组织服务管理系统(https://ggfw.mzj.beijing.gov.cn/shzz/resources/app/login.html)提交材料。相关材料及要求可在北京市民政局官网(https://mzj.beijing.gov.cn/)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首都之窗”(https://www.beijing.gov.cn/),搜索“对基金会实施年度检查或年度报告”进行查看及下载。

7.如何办理基金会组织机构代码备案?

答:无此项业务。

8.如何办理基金会印章样式备案?

答: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基金会凭《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依法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基金会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9.如何办理基金会银行账号备案?

答: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基金会凭《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依法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基金会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10.如何办理基金会税务登记证件备案?

答:2016年6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全面实施“五证合一”。基金会无须再单独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备案。基金会应在完成登记取得法人登记证书后,及时办理税务报到。

注:以上政策口径由市民政局于2026年6月审定,若后续政策调整,以相关部门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