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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见热点问题系列】 “社会团体”一问一答

1.如何申请登记社会团体?

答: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第十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同时,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名称,需符合《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2.如何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延期?

答:登录北京市社会组织服务管理系统(https://ggfw.mzj.beijing.gov.cn/shzz/resources/app/login.html)线上提交预审,审核通过后携带旧证书原件、办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4号院2号楼北京市民政局现场办理。法定代表人无法到场,可委托经办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何办理社会团体变更?

答:社会团体变更登记事项包括:名称变更、业务范围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住所变更、注册资金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等6项。

申请变更的社会团体,需按本组织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4.如何办理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答: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有关机关会同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明确行业协会商会的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对存在会员或者机构规模过小、业务领域划分过细、功能作用较弱、业务交叉重叠等情形的行业协会商会,可以要求合并;对存在任务已完成、行业调整需要、运转严重失灵、严重扰乱秩序等情形的行业协会商会,可以要求终止。

第二十条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或者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债务处理等清算工作,行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社会团体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行业协会商会存在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制定合并或者终止方案,经登记管理机关会同有关机关审核后,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有关行业协会商会难以自主办理的,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注销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办理。


5.如何修改社会团体章程核准?

答:市级社会团体章程核准需线下办理,办理地点为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4号院2号楼北京市民政局。相关材料及要求可在北京市民政局官网(https://mzj.beijing.gov.cn/)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首都之窗”(https://www.beijing.gov.cn/),搜索“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省级权限)”进行查看及下载。


6.如何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答:市级社会团体实行电子化年检,通过北京市民政局官网北京市社会组织服务管理系统(https://ggfw.mzj.beijing.gov.cn/shzz/resources/app/login.html)提交材料。相关材料及要求可在北京市民政局官网(https://mzj.beijing.gov.cn/)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首都之窗”(https://www.beijing.gov.cn/),搜索“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进行查看及下载。


7.如何对社会团体的印章式样进行备案?

答: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8.如何对社会团体的银行账户进行备案?

答: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注:以上政策口径由市民政局于2026年6月审定,若后续政策调整,以相关部门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