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常见热点问题系列】“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申报”一问一答
1.何时办理“年度缴存基数申报”?
答:为保证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缴存,缴存单位应在完成6月公积金汇缴后、7月31日前(托收缴款的单位应在7月托收日前)完成“年度缴存基数申报”工作。未完成“年度缴存基数申报”的单位,无法办理7月缴款。
特别提醒: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未公布,不影响单位办理“年度缴存基数申报”。单位应按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及时申报年度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上下限公布后,如单位存在涉及调整上下限情况,公积金系统将自动按照上下限对涉及职工缴存基数进行调整,并短信告知单位经办人调整情况,单位无需重复申报。
2.如何办理“年度缴存基数申报”(跨年清册申报)?
答:“年度缴存基数申报”共分为两部分,一是确认新一年度公积金缴存比例,二是调整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职工新一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单位可通过公积金柜台或北京住房公积金官网“单位网上业务平台”线上办理,推荐使用线上办理渠道。
选择使用线上渠道办理的,单位通过“单位网上业务平台”【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申报(跨年清册核定)】功能,点击【选择20**-20**缴存比例】,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在5%-12%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缴存比例确认完成后,点击【20**-20**跨年清册编辑】,为职工核定缴存基数。单位既可通过“五险一金”合并申报公积金缴存基数,也可单独申报(具体操作流程参见第21问题)。
3.单位可以选择批量申报职工缴存基数吗?
答:可以。如单位职工人数较多,不方便逐条录入信息,可使用批量导入功能。登录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平台后,点击首页【常用功能-年度缴存基数申报】或页面左侧【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申报】,进入跨年清册核定操作页面。点击【选择xxxx(年)-xxxx(年)缴存比例】,单位可在5%-12%范围内自主选择缴存比例。缴存比例选择完成后,点击【xxxx(年)-xxxx(年)跨年清册编辑】,进入跨年清册编辑页面。点击页面右侧【导出】,系统自动导出本单位所有职工信息列表模版(excel格式),根据模版对需要调整年度缴存基数的职工,重新填写职工上年月均工资,保存excel表格;点击【导入跨年清册】导入已保存的excel表格,点击【提交】后,编辑完成的职工信息导入到跨年清册编辑列表中,自动展示缴存基数、单位缴存额、个人缴存额、合计缴存额,如涉及上下限的将自动进行调整。确认无误后,点击【核定跨年清册】,完成本年度跨年清册核定工作。
4.如未通过“五险一金”合并申报缴存基数,是否可以单独申报?
答:可以。单位可通过北京住房公积金官网“单位网上业务平台”【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申报(跨年清册核定)】功能,手工录入职工“上年月均工资”,系统自动按照上下限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单位缴存额、个人缴存额、合计缴存额同步自动计算。单位所有职工缴存基数核定完成后,点击【核定跨年清册】,完成本年度跨年清册核定工作。如单位职工人数较多,也可使用批量导入功能。(具体操作流程同19题)
5.如何查询“年度缴存基数申报”是否成功?
答:单位通过北京住房公积金官网“单位网上业务平台”【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申报(跨年清册核定)】功能,查看页面下方“历史跨年清册信息”栏目,如“公积金年度”栏中成功显示“2026-2027”清册信息,则表示已完成2026年度缴存基数申报工作。
6.查询“年度缴存基数申报”成功后,如何为职工缴存7月住房公积金?
答:单位完成“年度缴存基数申报”后,根据实际情况,可通过“单位网上业务平台”【公积金-增减员】功能申报7月缴存人员名单(汇缴清册)。托收业务发起时,将按照新一年度缴存基数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7.“年度缴存基数申报”时已过单位委托收款(托收)日,如何为职工缴存公积金?
答:如单位在7月完成“年度缴存基数申报”,但已过单位托收日,可通过北京住房公积金官网“单位网上业务平台”【公积金-单位信息管理-单位信息变更-委托收款信息】功能,变更“委托收款日”重新发起托收,托收日可在完成年度缴存基数申报日期至31日中任选;如单位在8月才完成“年度缴存基数申报”,请及时通过单位网上业务平台【公积金-增减员】功能,分别确认申报2025年7月及2025年8月缴存人员名单,在8月托收日当天可同时托收单位7月及8月两个月的汇缴金额。
例如:A单位托收日为20日,7月27日完成“年度缴存基数申报”,单位通过“单位网上业务平台”变更“委托收款日”为28日,7月28日将重新发起托收,完成单位7月缴款;B单位托收日20日,8月15日完成“年度缴存基数申报”,单位通过“单位网上业务平台”【增减员】功能,分别点击【确认申报2025年7月缴存人员名单】及【确认申报2025年8月缴存人员名单】,8月20日当天便可将7月及8月的公积金一并托收。
8.“年度缴存基数申报”错误,是否可以撤回?
答:情况1:单位已完成“年度缴存基数申报”,但未完成7月汇缴。
可以撤回重报。单位通过北京住房公积金官网“单位网上业务平台”【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申报(跨年清册核定)】功能,在“历史跨年清册信息”中点击【撤回】,撤回成功后可重新办理“年度缴存基数申报”。
情况2:单位已完成“年度缴存基数申报”,且已完成7月汇缴。
无法撤回。如缴存基数核定错误,可通过北京住房公积金官网“单位网上业务平台”【公积金-汇补缴-个人缴存基数修改】功能,录入正确的“月工资收入”完成调整。同一住房公积金年度,每名职工缴存基数通过单位网上业务平台只能调整一次。
9.单位缴存基数申报错误,导致为职工多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该如何处理?
答:情况1:单位为职工多缴公积金,可申请退回。单位申请将多缴的款项从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划回单位账户的,需征求职工本人同意后,由单位经办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填写《单位为个人多缴住房公积金划回单位账户申请表》,到任意管理部或受托银行代办点柜台办理。
情况2:单位为职工少缴公积金,应及时补缴。单位将职工的缴存基数申报错误,未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先将职工缴存基数调整正确后,通过单位网上业务平台或柜台为其办理差额补缴。差额补缴办理流程为,进入补缴页面,点击“单笔补缴”,在弹出的页面输入补缴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选择“差额补缴”,按实际填写补缴起始年月,系统根据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自动计算差额补缴金额。涉及人员全部录入完成后,点击“提交补缴名单”按钮。待托收业务发起时,将与公积金汇缴金额一并托收。
单位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分两种情况:按月补缴和差额补缴。
(1)按月补缴
单位未按时为部分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办理按月补缴。单位登录“北京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平台”;点击左侧【公积金】,在“汇补缴”下拉菜单中选择【补缴】,进入“补缴”页面。
方式一:逐人补缴。提交补缴人员名单。逐条录入补缴信息:点击【单笔补缴】,进入“录入补缴信息”页面;录入职工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信息,点击【查询】,系统自动调取该名职工的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在“补缴类型”下拉菜单,选择“按月补缴”;录入补缴起始年月、补缴终止年月,系统会自动计算出补缴月数和补缴额,点击【确定】,该条补缴信息录入完成。如有多人需补缴,重复以上操作,直至所有补缴信息录入完成,补缴信息展示在“已保存的补缴人员名单(可修改)”列表中。补缴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补缴名单】,系统提示“申报补缴清册成功”,点击【确定】,完成补缴清册上报手续。
方式二:批量补缴。为方便单位一次性大量补缴,系统开通批量补缴的功能。点击【导出模板】,系统自动导出“补缴清册导入模板”(excel格式),单位根据模板填写职工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补缴类型、补缴起始年月、补缴终止年月、补缴月数、补缴基数、单位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月缴存额、补缴合计,所有人员信息录入完毕后,保存excel表格;点击【导入(补缴)清册】,选择电脑中已编辑完成的补缴人员Excel表文件,点击【提交】,完成批量导入补缴信息操作。
(2)差额补缴
单位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错误,未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办理差额补缴。
第一步,调整缴存基数。
单位登录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后,点击页面左侧【公积金-汇补缴-个人缴存基数修改】。点击【修改基数】,在“调整缴存额”页面依次录入需调整人员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确认信息录入无误后,点击【查询】,在下方信息栏中按整数位录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系统会自动计算出“单位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月缴存额合计”,点击【确定】,如有多人调整可重复以上操作。全部人员调整完成后,调整人员信息展示在“已保存人员名单(可修改)”列表中。确认个人缴存基数无误后,点击【提交】,系统提示“调整缴存额成功”,点击【确定】。
提示:在一个公积金年度内,单位可以在跨年清册核定外,通过网上业务系统为职工调整一次缴存基数。
第二步,提交补缴人员名单并缴款
具体流程同“单位为职工按月补缴住房公积金”,选择“补缴类型”时应选择“差额补缴”。补缴信息录入完成后点击【确认申报补缴清册】完成补缴清册上报手续后,可以选择委托银行收款、转账支票、银行汇款、现金方式补缴。
10.单位在缴存基数上限公布前已完成“年度缴存基数申报”,并完成7月汇缴的,涉及缴存基数上限人员是否需要调整基数及补缴?
答:如核定跨年清册时暂未公布下一年度的缴存基数上下限,在公布后,如单位存在职工涉及缴存基数上下限的,系统将自动进行调整,无需单位重新核定。单位只需要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或柜台为职工办理差额补缴。网上申报时,“补缴类型”应选择“差额补缴”,录入补缴信息后点击【确认申报补缴清册】即可。柜台办理时,单位经办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到任意管理部或受托银行代办点现场办理。选择托收方式缴款的,托收日自动托收完成补缴;未选择托收方式缴款的,单位还可通过转账支票、银行汇款和现金进行缴款。
11.未完成缴存基数申报的单位,是否可以办理7月汇缴?
答:不可以。未完成缴存基数申报的单位无法缴存下一年度住房公积金。
12.缴存基数上下限公布前,单位已完成“年度缴存基数申报”,上下限公布后,公积金系统依据新一年度上下限标准自动调整了部分职工缴存基数,单位应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款?
答: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情况1:单位未完成7月缴款,且未申报7月缴存人员名单,当月托收业务发起时,将按照最新缴存基数进行扣款,单位无需任何操作;如已错过当月托收日,可通过北京住房公积金官网“单位网上业务平台”【公积金-增减员】功能,确认申报“2025年7月”缴存人员名单,并通过【公积金-单位信息管理-单位信息变更-委托收款信息】功能,变更“委托收款日”重新发起托收,托收业务发起时,将按照最新缴存基数进行扣款。
例如:A、B单位均未申报7月缴存人员名单。其中,A单位托收日为29日,7月20日完成“年度缴存基数申报”,7月27日收到公积金中心短信告知部分职工缴存基数已调整,7月29日系统自动按最新缴存基数进行托收,单位无需任何操作;B单位托收日为15日,7月20日完成“年度缴存基数申报”,7月27日收到公积金中心短信告知部分职工缴存基数已调整,单位应登录“单位网上业务平台”增减员功能申报2025年7月缴存人员名单,并修改托收日为29日,7月29日按最新缴存基数托收。
情况2:单位未完成7月缴款,但已申报7月缴存人员名单,单位应通过北京住房公积金官网“单位网上业务平台”【公积金-增减员】功能,先取消申报“2025年7月”缴存人员名单,再重新申报“2025年7月”缴存人员名单,系统将自动按照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上报缴存人员名单。托收业务发起时,将按照最新缴存基数进行扣款。如已错过当月托收日,单位可按照“情况1”步骤变更“委托收款日”重新发起托收。托收业务发起时,将按照最新缴存基数进行扣款。
例如:C单位已申报7月缴存人员名单,托收日为29日,7月20日完成“年度缴存基数申报”,7月27日收到公积金中心短信告知部分职工缴存基数已调整,单位应登录“单位网上业务平台”增减员功能取消已申报的2025年7月缴存人员名单,再重新申报7月缴存人员名单,7月29日将按最新缴存基数托收。
情况3:单位已完成7月缴款,实际缴存额与新公布上下限计算的月缴存额存在差异,系统已自动进行调整,单位可通过北京住房公积金官网“单位网上业务平台”【公积金-汇补缴-补缴】功能,为涉及人员办理7月差额补缴。单位可通过托收或其他方式完成补缴缴款,或与8月公积金汇缴金额一并托收。同时,8月公积金将自动按照最新缴存基数进行扣款。
例如:D单位托收日为25日,7月25日已完成7月缴款,7月27日收到公积金中心短信告知部分职工缴存基数已调整,单位应登录“单位网上业务平台”补缴功能为涉及人员办理差额补缴,并提交补缴名单。补缴金额将于8月25日与8月公积金汇缴金额一并托收。
13.单位生产经营困难,是否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答: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的,应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1-4%,或申请缓缴。
注:以上政策口径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6年6月审定,若后续政策调整,以相关部门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