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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见热点问题系列】“著作权”一问一答

1. 如何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答:(1)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来源:《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2号第七条)

(2)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来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第六条)

(3)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②软件的鉴别材料;

③相关的证明文件。

(来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第九条)

(4)软件著作权登记办理步骤:账号注册→实名认证→填报提交→登记机构受理→登记机构审查→取得登记证书。

(5)详细办理程序及要求可参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网址为:https://www.ccopyright.com.cn/,业务咨询电话:(010)61090099。

2.如何补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一)软件版权登记纸质证书或证明遗失或损坏的,登记人可以申请补发或换发。(来源:《补发或者换发软件登记证书申请指南》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公示规范性文件)

(二)补发或换发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所需文件:

补发或换发软件登记证书申请文件应当包括:补发或换发软件登记证书申请表、原登记证书或证明、相关的证明文件。申请文件应纵向排版,文字从左向右排列。

1.补发或换发软件登记证书申请表

在线填报申请表中的信息项,在线打印申请确认签章页(请勿擅自更改申请确认签章页的内容、格式和打印比例),签章后上传其扫描件(pdf格式),确认无误后提交。

2.身份证明文件

①企业法人应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的照片或扫描件。

②事业单位法人应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的照片或扫描件。

③机关法人应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机关法人证书副本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的照片或扫描件。

④社团法人应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团法人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的照片或扫描件。

⑤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的照片或扫描件。

⑥非法人组织应提交工商管理机关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的照片或扫描件。

⑦法人的下属机构或分支机构,例如法人设立的分公司、各大银行分行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应提交法人同意其下属机构单独作为著作权人申请的书面声明或有关上级法人对其分支机构的书面授权文件。

⑧外国自然人应提交护照原件的照片或扫描件,以及护照的中文翻译件(需翻译者签章)原件的照片或扫描件。

外国机构所在国是《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成员的,应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的照片或扫描件,该证明文件须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有关规定)。

外国机构所在国非《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成员的,应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的照片或扫描件,该证明文件须经过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认证方为有效,中国驻当地没有使领馆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申请时需提交公证或认证的证明文件原件的照片或扫描件。目前外国机构因所在国家或地区不同,其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内容和格式会有所不同,但文件中的基本信息项应至少包括:机构名称;注册日期;注册地;注册证明编号;证明文件的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以上身份证明文件以及与登记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例如:附加证明书、合同或协议等证明)是外文的,须一并提交经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的中文译本原件的照片或扫描件。

3.办理换发以及增发,还需上传原软件登记纸质证书或证明原件的照片或扫描件。

特别提示:换发软件版权登记证书申请还须将软件版权登记证书或证明(如有)的原件邮寄至: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西路9号院6号楼4层软件著作权部,邮编100070。

(三)补发或换发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办理步骤:

账号注册→实名认证→填报提交→登记机构受理→登记机构审查→取得登记证书或证明

(四)详细办理程序及要求可参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网址为:https://www.ccopyright.com.cn/,业务咨询电话:(010)61090099。

3.企业如何申请作品自愿登记?

(1)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

(2)北京市版权局负责北京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来源:《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国权〔1994〕78号第三条)

北京市版权局委托北京市版权保护中心具体办理北京地区作品自愿登记。(来源:《关于委托北京市版权保护中心办理北京地区作品自愿登记的通知》京权〔2002〕22号)

(3)在北京市版权保护中心办理作品自愿登记的企业应当为在北京地区注册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来源:来源:《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国权〔1994〕78号第七条)

(4)申请作品自愿登记的企业,应当向北京市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①作品登记申请表

②权利保证书

③作品说明书

④作品复制件

⑤营业执照

⑥作品自愿登记申报确认函

如果是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还应当提交: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主创人员授权书和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主创人员身份证明。(来源:《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国权〔1994〕78号第八条)

如果是职务作品,还应当提交《职务创作权利归属文件》;(来源:《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国权〔1994〕78号第八条)

如果是委托作品,还应当提交《委托作品创作协议》;(来源:《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国权〔1994〕78号第八条)

如果是法人作品,还应当提交《法人作品权利归属声明》;(来源:《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国权〔1994〕78号第八条)

如果是合作作品,还应当提交《合作创作协议》;(来源:《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国权〔1994〕78号第八条)

如果作品是承受取得,还应当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及兼并的材料》(来源:《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国权〔1994〕78号第八条)和《注销核准通知书》(来源:《关于进一步规范作品登记程序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版字〔2011〕14号第一条);

如果作品是转让取得,还应当提交《著作权转让协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和《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国权〔1994〕78号第八条)

(5)作品自愿登记办理步骤:“首都之窗账号注册→选择作品自愿登记“网上办理”→选择“登陆法人中心”→选择“新版系统办理入口”→实名认证→线上填报提交→登记机构受理→登记机构审查→取得登记证书。

(6)详细办理程序及要求可参见“首都之窗”网站,网址为:https://www.beijing.gov.cn/。

(7)业务办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一层B区);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8)业务咨询电话:(010)55560896;(010)89150031。

4.如何办理出版、复制境外出版物著作权合同登记?

(1)出版、复制境外出版物著作权合同登记的申请单位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著作权合同登记;地方版权局应将著作权授权情况报国家版权局进行认证。(来源:《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五、二十七条、《关于对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进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和认证的通知》国权〔1996〕28号、《关于落实国务院归口审批电子和互联网游戏出版物决定的通知》新出联〔2004〕18号)

(2)北京市版权局委托北京版权保护中心具体办理出版,复制境外出版物著作权登记,申请单位应当为在北京地区注册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来源:《关于委托北京版权保护中心承办出版、复制、使用境外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和认证的通知》京权〔2002〕21号)

(3)出版境外电子出版物(含互联网游戏)申请单位应当向北京市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电子版材料:

①出版境外电子出版物合同登记表;

②涉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认证表;

③出版境外电子出版物著作权授权合同及其中文译本;

④境外电子出版物著作权归属材料及其中文译本(包括国外登记机构出具的著作权登记证明或国家版权局出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国外上市的原盘包装及其盘面复印件或带有版权标识的游戏截图);

⑤出版物审读报告;

⑥代理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⑦运营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运营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⑧出版、复制境外出版物著作权合同登记业务登记确认函。

(来源:《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关于对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进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和认证的通知》国权〔1996〕28号)

(4)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申请单位应当向北京市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一下电子版材料:

①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合同登记表;

②涉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认证表;

③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授权合同及其中文译本;

④出版、复制境外出版物著作权合同登记业务登记确认函。(来源:《关于对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进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和认证的通知》国权〔1996〕28号)

(5)具体办理步骤:“首都之窗”账号注册→选择出版、复制境外出版物著作权登记“网上办理”→选择“登录法人中心”→选择“新版系统”办理入库→实名认证→线上填报提交→登记机构受理→登记机构审查→取得登记批复。

(6)详细办理程序及要求可参见“首都之窗”网站,网址为:https://www.beijing.gov.cn/。

(7)业务办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一层B区24、25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8)业务咨询电话:(010)89150031;(010)55560885.

 

注:以上政策口径由市版权局于2026年2月审定,若后续政策调整,以相关部门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