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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见热点问题系列】“专利”一问 一答

1.申请专利所需材料及流程是什么?

国家事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咨询电话:010-62356655。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https://ggfw.cnipa.gov.cn/portal/helper/zhinan.pdf#page=4),专利申请的流程及所需材料如下:

(一)受理条件

(1)在中国内地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专利申请人申请专利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2)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专利申请人单独申请专利,或者作为代表人申请专利,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二)获取途径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各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专利代办处);

(2)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

(3)接收邮寄。

(三)申请材料

(1)申请发明专利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必要时还应当提交《说明书附图》;

(2)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

(3)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外观设计简要说明》。

要求国内优先权的,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写明了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必要时需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等材料。

(四)办理流程

(1)准备申请文件

采用电子形式办理的,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注册为用户,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撰写电子申请文件;

采用纸件形式办理的,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政务服务”平台“表格下载”版块下载上述申请材料表格,填写后打印纸件申请文件。

(2)递交申请文件

①网上提交

采用电子形式办理的,专利申请人可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提交电子申请文件;

②当面提交

采用纸件形式办理的,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的受理窗口、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专利代办处)当面提交纸件申请文件;

③邮寄提交

采用纸件形式办理的,纸件申请文件也可通过邮局邮寄的方式提交。

国家知识产权局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邮政编码:100088。

各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专利代办处)邮寄地址,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公告形式公布。

(3)受理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后,进行受理审查。专利申请文件未出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中规定的不受理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予以受理。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遗漏文件。

予以受理的,给予申请号,确定申请日,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缴纳申请费通知书。对于申请人依据《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请求减缴专利费用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收费减缴审批通知书。

申请人提交专利申请之后,再提交该申请的其他文件,应当注明申请号(或专利号),并且一份文件中应当仅涉及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

专利申请文件存在不受理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文件不受理通知书,说明不受理原因。不受理的文件不退回当事人。

(4)缴纳费用

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缴纳申请费通知书或者收费减缴审批通知书中规定的金额缴纳专利费用。

申请人可以注册并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进行网上缴费;也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收费窗口、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专利代办处)收费窗口当面缴费,或者通过银行和邮局转账(应备注申请号及费用种类和金额)。

(五)办理进度查询

(1)电话咨询:(010)62356655;

(2)当面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专利代办处)。

(六)办理结果

(1)专利申请予以受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以及缴纳申请费通知书;

(2)专利申请不予受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在窗口直接递交的申请文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直接向当事人说明原因,不予接收;

申请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受理窗口当面提交专利申请文件的,可以在受理窗口即时接收通知书,也可以要求邮寄送达。  

以邮局邮寄方式提交的纸件形式专利申请或其他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挂号信的方式邮寄送达通知书;

以电子形式提交专利申请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电子文件形式向提交人发出通知书。

(七)监督评价

(1)电话投诉:(010)62356655;

(2)网上投诉

专利审查评议(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中专利审查评议模块https://comment.cponline.cnipa.gov.cn);

(3)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

邮政编码:100088。

(八)便利化举措

(1)相关业务可通过便民咨询热线 (010)62356655获取便利业务办理的相关信息;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设立综合咨询窗口,统一提供咨询、引导等服务;

(3)开通线上办事引导功能: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设置了帮助文档专栏,提供线上办理专利事务的指引;

(4)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可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办理渠道。

(九)服务质量保障

(1)实行首问负责;

(2)实行一次性告知;

(3)实行业务人员培训;

(4)收件即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接收申请材料时出具受理凭证。

(十)相关表格

《发明专利请求书》《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外观设计简要说明》。

下载网址: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首页,“政务服务”栏目中表格下载页面: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2/index.html

2.如何办理北京市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

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是专利快速审查途径之一。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专利申请可在线提交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请求,若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予以优先审查,可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通道,缩短专利申请审查周期。根据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安排,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负责北京市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工作。

办理条件:

(1)专利申请应当采用电子申请;

(2)办理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应经全体专利申请人同意;

(3)专利第一申请人原则上应为北京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北京市个人;

(4)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需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要求,其中包括我市重点发展的十大高精尖产业;

(5)同一件专利申请只能办理一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

材料要求:

(1)全体申请人共同声明及相关证明文件说明;

(2)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扫描件;

(3)其他材料:

①若办理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的代理机构非本案代理机构,需提交代理机构授权委托书;

②若专利第一申请人为个人,需上传身份证扫描件;

③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办理方式:申请人按照北京市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条件和材料要求,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通过“专利事务服务-专利优先审查”模块,在线填写并提交申请。

注意事项:全体申请人共同声明及相关证明文件说明最新模板及填写要求,可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官网-通知公告栏目”或“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平台-通知公告栏目”下载。

业务咨询电话:010-89156900-2。

3.企业符合什么条件能申报市发明专利奖?

此项工作已终止。

4.如何申请专利资助金?

根据《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京知局〔2021〕78号),已于2025年5月30日废止。

5.如何办理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

国家事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咨询电话:010-62087927。

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为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许可事项。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https://ggfw.cnipa.gov.cn/portal/helper/zhinan.pdf#page=80),办理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的流程及所需材料如下:

(一)受理条件

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符合如下条件的执业许可申请,予以批准: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2)有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3)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4)合伙人、股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①机构名称的要求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对于企业名称的一般要求,同时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9)第十四条对于专利代理机构名称的特殊规定。

1)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2)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专利代理”或者“知识产权代理”等字样。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由专利代理机构全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城市名称或者所在地区名称和 “分公司”或者“分所”等组成。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2)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其简称;

3)国家名称,重大节日名称,县(市辖区)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4)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及其简称;

5)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6)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字母、阿拉伯数字、全部由中文数字组成或者带有排序性质的文字;

7)“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中心”、“集团”、“联盟”、“联邦”等字样;

8)与已经核准或者预核准的其他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

9)字号中包括已经核准或者预核准的其他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中的字号的;

10)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时已使用过的名称;

11)其他不适当的内容和文字。

②组织形式的要求

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

③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要求

1)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为中国公民。

2)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合伙人,合伙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

3)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有五名以上股东,五分之四以上股东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3)不能专职在专利代理机构工作;

4)所在专利代理机构解散或者被撤销、吊销执业许可证,未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许可证,被依法撤销、吊销的,其合伙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专利代理机构新任合伙人或者股东、法定代表人。

④办公场所的要求

办公场所的地址应当真实、有效,符合邮件能够迅速、准确投递的要求。

(二)获取途径

所有申请均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http://dlgl.cnipa.gov.cn/,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提出。

(三)申请材料

(1)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

(2)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3)营业执照;

(4)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5)合伙人或者股东身份证件扫描件。

(四)办理流程

(1)申请

拟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的申请人,应当以一名专利代理师身份在管理系统中进行注册,通过管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执业许可申请。在线填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更新合伙人或股东的专利代理师登记表,并同步上传相关材料的电子件。

(2)受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材料电子件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电子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过管理系统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规定的,形成电子受理单。审批时限从形成电子受理单之日(即为受理日)起算。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依据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批准的审批决定,向申请人发出批准通知,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赋予机构代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批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办理进度查询

通过管理系统查询办理进度。

(六)办理结果

予以批准的,发《关于批准xxxx(机构名称)申请办理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通知》、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不予批准的,发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七)监督评价

(1)电话投诉:(010)62083357

(2)信函投诉:

投诉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

邮政编码:100088

(八)办理时限

审批时限从受理日起算。

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九)“好差评”情况

通过管理系统进行评价。

(十)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情况

根据《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国知办发运字〔2021〕36 号)的要求,自2021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含自由贸易试验区),申请人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进行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申请人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的,应当以一名专利代理师身份在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进行注册,登录系统后提出执业许可申请。

(1)申请。企业或者律师事务所作为申请人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的,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2)告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申请人告知专利代理机构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事后监管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

(3)承诺。申请人签署告知承诺书。

(4)审批。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承诺书进行形式审查。同意的,发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十一)服务质量保障

(1)实行一次性告知;

(2)实行限时办结。

 

注:以上政策口径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于2026年1月审定,若后续政策调整,以相关部门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