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常见热点问题系列】“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一问一答
1.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主要类型有哪些?
《北京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二条明确,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主要类型包括:音乐、舞蹈、美术、戏曲戏剧、曲艺五类。
2.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场所应符合哪些条件?
《北京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明确,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场所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场所的房屋产权清楚,有房屋产权证明,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如系租赁,应依法签署1年及以上的有效协议(或合同)。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场所所在建筑不得设置在住宅建筑内;原则上不设置集体宿舍;培训对象含有12周岁及以下儿童的文化艺术类培训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室内培训场地应配备完好的通风换气装备,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采光和照明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
(二)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场地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美术、音乐、戏曲戏剧、曲艺类同一培训时段内培训场地学员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舞蹈类同一培训时段内培训场地学员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三)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执行标准规范,满足消防安全要求。设置场所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中相关规定要求,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四)培训场所内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覆盖包括教室、休息场所在内的全部重点部位;建立安防视频监控值班监看、信息保存、调用调取、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安防监控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30日;安装一键式报警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与属地接警平台联网。
3.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学人员相关要求?
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行政负责人为机构主要负责人,须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相关培训、管理工作经验,依法行使培训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相关管理工作经验。
教学及教研人员:具备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须热爱文化艺术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无犯罪记录,遵循学员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聘任外籍人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4.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的相关要求?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执行标准规范,满足消防安全要求。设置场所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中相关规定要求,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培训场所系租赁的校外培训机构,在与产权单位签订相关租赁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开展巡查检查、隐患整改、设施维护、宣传教育、应急处置和疏散演练等工作,全面落实火灾隐患“自知、自查、自改”制度,在公共区域明显位置应张贴《消防安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承诺,接受群众监督。
5.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相关流程?
举办者申请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先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查询并保留公司名称。申请设立线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须依法取得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后,再依法进行法人登记。
6.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对名称有哪些要求?
申请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其名称应符合《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文化和旅游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有关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应含有“文化艺术培训”字样。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
未经批准,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中央”“国家”“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未经批准,名称中不得含有“大学”“学院”“学校”“高中”“幼儿园”“进修”“专修”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避免与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名称相混淆。
使用简称应符合有关规定;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并规范使用。
7.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的要求?
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明确,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爱国守法,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各项职责;
(三)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举止文明,关心爱护学生;教学、教研人员还应为人师表,仁爱敬业;
(四)教学、教研人员应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从事按照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从事按照非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
(五)非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第五条明确,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为以下人员:
(一)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
(二)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第六条明确,校外培训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培训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
第七条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招用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八条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规范从业人员管理:
(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对拟招用人员和劳务派遣单位拟派遣至机构场所工作的人员进行性侵等违法犯罪信息查询;
(二)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与招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岗位职责、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考核办法等;
(三)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等;
(四)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师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备案。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在机构内部进行公示。
第九条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应向社会、培训对象公开作出书面承诺,从业人员招用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第十条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应对从业人员定期开展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等培训,提高教育教研能力和服务保障水平。
第十一条明确,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歧视、侮辱学生,存在虐待、伤害、体罚或变相体罚未成年人行为;
(五)在教学、培训等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存在猥亵、性骚扰等行为;
(七)向学生及家长索要、收受不正当财物或利益;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吸食毒品等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行为;
(十)违法传教或者开展宗教活动;
(十一)宣扬或从事邪教。
从业人员有上述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同步更新人员信息,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8.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要求?
根据《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课程预付费管理办法(修订)》的要求:
收费日期: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30日收取培训费用,不得指定或强制学员使用预付费方式。
收费方式:可采用一次一结和预付费两种收费方式。
预付费限制:通过预付费收取费用的,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或时间跨度超过90日的培训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
资金监管:在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的指导下,自主选择1家北京辖区内商业银行作为存管银行,开立唯一的预付费存管专用账户,将预付资金全额存入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全额纳入监管范围。
合同使用:应参照《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学员(包括未成年学员监护人或成年人学员)签订书面合同文本,并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办理收费和退费事宜。
9.按照《北京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设立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理变更、注销业务,具体流程是什么?
(一)变更流程:
名称、地址等变更: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变更名称、地址、培训项目等事项的,应向原审批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原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
法人、股权等变更:须落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课程预付资金存管要求,否则不受理法人变更申请。
其他事项变更:机构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原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注销流程: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因故停办或终止培训业务的,应向原审批部门提交注销申请及相关材料,包括清算报告、债权债务处理情况说明、学员安置方案等。原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注销条件的,予以注销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机构应及时到原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注:以上政策口径由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于2025年6月审定,若后续政策调整,以相关部门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