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常见热点问题系列】“医疗机构许可”一问一答
1.如何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
(1)可登陆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网址http://wjw.beijing.gov.cn),点击上方“政务服务”后,再点击左侧“申报指南”,进入后点击“1.1医疗机构许可”,最后点击“1.1.3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后方的“网上申报办理须知”,并按照对应的要求办理即可;
(2)如需网上申报材料的,按照上述流程操作后先点击“网上申报办理须知”进入,再点击上方“网上办理”选项后,输入“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账号进行网上办理。
(3)申请材料总要求:
提交材料清单可在“1.1.3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后方的“网上申报办理须知”中查看。
1)根据《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②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③资产评估报告。
④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⑤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⑥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明复印件(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任职证明和签字表)。
⑦需进行设置审批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交《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需进行设置审批、直接申请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如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应当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⑧营利性医疗机构还应当具备该医疗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信息(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的方式查验,不要求申请人提交)。
⑨申请门诊部、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⑩申请设置港澳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还应当提交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
2)根据《北京市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本市诊所备案实行电子化备案管理。诊所提出备案的,应当通过电子化注册管理平台提交下列材料:
①诊所备案基本信息;
②诊所房屋平面布局图(指诊所使用房屋按照比例标识,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
③诊所用房产权证件或租赁使用合同;
④诊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⑤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申请材料中提交的医师、护士注册信息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验证的,不要求单独提交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⑥诊所规章制度;
⑦诊所仪器设备清单;
⑧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
⑨诊所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⑩诊所信息系统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项目功能、硬件配置、使用流程、等保情况及是否接入监管平台等);
⑪营利性诊所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信息(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的方式查验);
⑫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代表人身份证明。
3)本市建立执业登记现场审查制度。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将组织审核专家组对拟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科室设置、仪器设备、基本设施以及执业人员资质、基本知识和技能等进行现场抽查审核,形成书面意见。现场审核不合格的,不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5)申请人在提交执业登记申请材料时可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在线提交电子材料,网上审核指导服务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供的便民服务事项。如选择网上审核指导服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于5个工作日内在线审核医疗机构提交的电子材料,并进行指导。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现场接收到持《网上审核指导服务完成通知单》的材料后,进行一致性审核,审核通过后迅速将申请件转入下一办理环节。注:网上提交材料加盖电子印章的,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4)全程网上办理后,还需要提交纸质材料么?
需要提交,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同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电子材料一致的纸质材料。
2.医疗机构如何申请校验?
(1)可登陆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网址http://wjw.beijing.gov.cn),点击上方“政务服务”后,再点击左侧“申报指南”,进入后点击“1.1医疗机构许可”,最后点击“1.1.2医疗机构校验”后方的“网上申报办理须知”,并按照对应的要求办理即可;
(2)如需网上申报材料的,按照上述流程操作后先点击“网上申报办理须知”进入,再点击上方“网上办理”选项后,输入“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账号进行网上办理。
(3)提交材料的要求:
提交材料清单可在“1.1.2医疗机构校验”后方的“网上申报办理须知”中查看。
1)根据《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准予登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校验,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③各年度工作总结。
④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⑤校验期内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⑥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⑦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2)申请方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内容须完整、清楚,不得空项;网上下载表格不等改变其样式和规格;申请材料应按顺序提交,用A4纸打印或复印各项材料,且在每类材料封面上加盖公章。
4)无论是否选择“网上审核指导服务”,均需网上录入《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中的有关信息,打印盖章后提交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5)如已通过网上审核指导服务,需打印《网上审核指导服务完成通知单》,持《网上审核指导服务完成通知单》以及办理业务所需材料的纸质版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政务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复印件应在材料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加盖公章,并标明签字日期。申请方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许可事项,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可在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系统右上角“文档下载”模块下载),并提交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6)申请方凭《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领取审批结果,若“凭证”丢失,申请方须带身份证及机构开据的证明信领取审批结果。注:网上提交材料加盖电子印章的,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4)怎样查询办理进度?
通过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查询办理进度。
3.如何办理医疗机构变更登记注册?
(1)可登陆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网址http://wjw.beijing.gov.cn),点击上方“政务服务”后,再点击左侧“申报指南”,进入后点击“1.1医疗机构许可”,最后点击“1.1.1医疗机构变更登记注册”后方的“网上申报办理须知”,并按照对应的要求办理即可;
(2)如需网上申报材料的,按照上述流程操作后先点击“网上申报办理须知”进入,再点击上方“网上办理”选项后,输入“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账号进行网上办理。
(3)提交材料的要求:
提交材料清单可在“1.1.1医疗机构变更登记注册”后方的“网上申报办理须知”中查看。
1)根据《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②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③根据申请变更项目的不同,应提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④申请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该医疗机构主管单位出具的批准文件或证明;其中营利性医疗机构还应当具备该医疗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信息(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信息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的方式查验,不要求申请人提交)。
⑤因原登记地址名称变更但实际不迁址,申请变更地址的,应当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地址名称变更证明。因迁址、新增执业地址申请变更地址的,应当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Ⅰ书面请示(说明变更地址的理由、变更后的详细地址、床位(牙椅)数量、诊疗科目和科室设置、人员设备配备等)。
Ⅱ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
Ⅲ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选址报告应当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并附方位图及新址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Ⅳ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Ⅴ新址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对于申请材料中提交的医师、护士注册信息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验证的,可不再提交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Ⅵ在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登记的机构申请变更地址的,应首先向新址所在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初审和公示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说明新址是否符合所在区卫生规划、医疗机构标准及公示情况)一并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
⑥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应当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合法有效的任免文件、任职证明及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表。其中营利性医疗机构还应当具备该医疗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信息(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信息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的方式查验,不要求申请人提交)。
⑦申请变更注册资金的,应当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相关资产变更证明材料。其中营利性医疗机构还应当具备该医疗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信息(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的方式查验,不要求申请人提交)。
⑧申请变更床位(牙椅)数量的,应当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Ⅰ书面请示(说明变更床位(牙椅)的理由、变更后的床位(牙椅)数量和用途、医疗机构近三年工作量及平均住院日、床位使用率、床位周转次数等工作效率指标、相关的诊疗科目和科室设置、人员、场地和设备配备等)。
Ⅱ建筑设计平面图(标明变更的床位(牙椅)所在位置)。
Ⅲ涉及改、扩建的还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登记机构需附所在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Ⅳ在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登记的医疗机构总床位达500张以上的,在增加床位数量前应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⑨申请变更诊疗科目的,应当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Ⅰ变更诊疗科目的书面请示。
Ⅱ医疗机构建筑平面图、医疗机构设计平面图(标明新增诊疗科目用房位置)。
Ⅲ拟聘执业人员有关情况(医、护、药、技、院感、质量管理人员名录及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明复印件)。对于申请材料中提交的医师、护士注册信息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验证的,可不再提交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Ⅳ拟开展科目的设备情况。
Ⅴ相关规章制度目录、开展业务情况说明。
⑩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类别的,应向准予登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Ⅰ变更类别的书面请示(说明变更类别的理由、变更后的医疗机构名称、功能定位、诊疗科目和科室设置、人员设备配备情况)。
Ⅱ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可适当简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登记机构需附所在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Ⅲ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Ⅳ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Ⅴ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Ⅵ医疗机构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明复印件。对于申请材料中提交的医师、护士注册信息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验证的,可不再提交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医疗机构变更类别后依审批权限需改变登记机关的,应经原登记机关同意并办理注销,向变更后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2)申请方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内容须完整、清楚,不得空项;网上下载表格不等改变其样式和规格;申请材料应按顺序提交,用A4纸打印或复印各项材料,且在每类材料封面上加盖公章。
4)无论是否选择“网上审核指导服务”,均需网上录入《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中的有关信息,打印盖章后提交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5)如已通过网上审核指导服务,需打印《网上审核指导服务完成通知单》,持《网上审核指导服务完成通知单》以及办理业务所需材料的纸质版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复印件应在材料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加盖公章,并标明签字日期。申请方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许可事项,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可在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系统右上角“文档下载”模块下载),并提交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6)医疗机构申请变更诊疗科目、床位(牙椅)数量及迁址、增加地址等事项及改变类别、级别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相应申请事项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变更登记。专家审核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内。
7)申请方凭《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领取审批结果,若“凭证”丢失,申请方须带身份证及机构开据的证明信领取审批结果。注:网上提交材料加盖电子印章的,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4)怎样查询办理进度?
通过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查询办理进度。
4.如何办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独资医院)
(1)可登陆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网址http://wjw.beijing.gov.cn),点击上方“政务服务”后,再点击左侧“申报指南”,进入后点击“1.1医疗机构许可”,最后点击“1.1.5设置医疗机构审批(含港澳台独资医院)”后方的“网上申报办理须知”,并按照对应的要求办理即可;
(2)如需网上申报材料的,按照上述流程操作后先点击“网上申报办理须知”进入,再点击上方“网上办理”选项后,输入“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账号进行网上办理。
(3)提交材料的要求:
提交材料清单可在“1.1.5设置医疗机构审批(含港澳台独资医院)”后方的“网上申报办理须知”中查看。
1)根据《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应当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①设置申请书。
②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并附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③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选址报告应当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并附方位图及医疗机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④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⑤申请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还应当按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设立中外合资合作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⑥申请设置港澳独资医疗机构的,还应当提交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其中申请设置港澳独资医院的,还应当按照《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⑦营利性医疗机构还应当具备该医疗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信息(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的方式查验,不要求申请人提交)。
2)申请方须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内容须完整、清楚,不得空项;网上下载表格不等改变其样式和规格;申请材料应按顺序提交,用A4纸打印或复印各项材料。
4)所有材料应由设置单位加盖公章或由设置人签字并标明日期,复印件应在材料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盖章或签字。
5)申请方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许可事项,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6)申请方凭《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领取审批结果,若“凭证”丢失,申请方须带身份证及机构开据的证明信领取审批结果。
(4)注意事项: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①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②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③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④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⑤被吊销及吊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有前款第②、③、④、⑤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②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3)本市实行医疗机构设置批准公示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提出医疗机构设置申请的将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设置医疗机构的类别、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观察床),以及设置人和设置申请人名称、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情况等。
4)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及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注:网上提交材料加盖电子印章的,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5)哪些医疗机构需要设置审批?
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独资医疗机构。
5.医疗机构如何注销执业许可证及其方式?
(1)可登陆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网址http://wjw.beijing.gov.cn),点击上方“政务服务”后,再点击左侧“申报指南”,进入后点击“1.1医疗机构许可”,最后点击“1.1.4医疗机构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的“网上申报办理须知”,并按照对应的要求办理即可;
(2)如需网上申报材料的,按照上述流程操作后先点击“网上申报办理须知”进入,再点击上方“网上办理”选项后,输入“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账号进行网上办理。
(3)提交材料的要求:
1)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办理医疗机构注销登记手续:
①因分立或者合并而终止。
②歇业。
③依法宣告破产或解散。
④被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⑤个体行医人员死亡或者丧失行医能力的。
⑥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且在登记机关责令其按规定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后,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
⑦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及暂缓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
2)医疗机构符合上述的情形的,应当主动办理注销,至原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①《医疗机构注销登记注册书》。
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原件。
③医疗机构印章(印章依法交回法人登记机关的除外)。
④申请注销的原因和理由说明。
3)对于医疗机构未主动办理注销的,登记机关应在发现其符合注销情形后通知其在20日内办理注销手续。对于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注销的,登记机关应当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4)申请方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5)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内容须完整、清楚,不得空项;网上下载表格不等改变其样式和规格;申请材料应按顺序提交,用A4纸打印或复印各项材料,且在每类材料封面上加盖公章。
6)无论是否选择“网上审核指导服务”,均需网上录入《医疗机构注销登记注册书》中的有关信息,打印后提交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7)如已通过网上审核指导服务,需打印《网上审核指导服务完成通知单》,持《网上审核指导服务完成通知单》以及办理业务所需材料的纸质版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8)复印件应在材料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并标明签字日期。
9)申请方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许可事项,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可在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系统右上角“文档下载”模块下载),并提交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10)申请方凭《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领取审批结果,若“凭证”丢失,申请方须带身份证及机构开据的证明信领取审批结果。注:网上提交材料加盖电子印章的,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4)怎样查询办理进度?
通过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查询办理进度。
注:以上政策口径由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4年12月审定,若后续政策调整,以相关部门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