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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见热点问题系列】“人体器官移植 诊疗科目登记”一问一答

1.如何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及所需材料?

(1)申请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①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申报表;

②合法稳定器官来源和遗体器官捐献成功案例的相关材料;

③在本单位注册执业的人体器官移植医师、与拟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其专业履历;

④与拟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设备目录、性能、工作状况说明和相应辅助设施情况说明;

⑤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成立文件、组成人员名单及其专业履历;

⑥与拟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相关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

(2)器官移植资质的审批权限?

依据《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从事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初审后,再向国家卫生健康委申请从事人体器官移植资质。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查同意的,通知申请人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相应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在申请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从事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


注:以上政策口径由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4年12月审定,若后续政策调整,以相关部门最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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