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老版
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首页 > 专题 > 企业12345热线

【企业常见热点问题系列】“企业违法违规 相关问题”一问一答(二)

1.发现被冒名登记公司了,该如何处理?

(1)相关政策文件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0-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章 第50-58条)。《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操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京市监发〔2023〕54号),您可通过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网站搜索“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查看相关文件和办理流程;

(2)申请撤销冒名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材料:(一)撤销虚假登记申请表及承诺书;(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三)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虚假登记影响的材料;(四)市场监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此外,涉嫌冒用自然人身份的虚假登记,被冒用人应当配合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线上或者线下途径核验身份信息。申请人还可以提交市场主体涉嫌虚假登记的线索便于市场监管部门核查。《撤销虚假登记申请表及承诺书》可通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scjgj.beijing.gov.cn/)查询并下载。

2.是否需要提供笔迹鉴定、身份证丢失证明等材料?

提出撤销冒名登记申请时,被冒用人需要填写申请表、承诺书并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不要求被冒用人必须提供笔迹鉴定报告、身份证丢失证明等材料,但如果被冒用人能够提供,则更有利于调查工作的进行。

3.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是否可以申请撤销冒名登记?

可以申请

4.提出申请撤销后,如何获知是否受理?

“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5.撤销冒名登记的调查时限需要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调查,并及时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决定。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在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冒名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登记机关可以中止调查:

(1)有证据证明与涉嫌冒名登记相关的民事权利存在争议的;

(2)涉嫌冒名登记的市场主体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的;

(3)登记机关收到有关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证明涉嫌冒名登记的市场主体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存在违法案件尚未结案,或者尚未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

6.哪些情况撤销冒名登记,哪些情况不予撤销冒名登记?

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一)根据现有证据可以初步证明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且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二)其他依法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

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一)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二)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后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如何查询冒名登记的处理结果?

“市场监管部门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后,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撤销(不予撤销)登记决定书送达相关市场主体、撤销登记申请人。”

8.什么是无证无照经营?

无证无照经营分为无证经营和无照经营两种情形:(1)无证经营是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许可经营活动或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无证经营由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2)无照经营是指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行为,固定经营场所无照经营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无固定经营场所流动摊贩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9.发现了涉嫌无证无照经营线索应向谁反映?

您可以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进行举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属地街乡镇通过“吹哨报到”机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涉嫌无证无照经营线索进行核实查处并答复。

10.哪些情形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第三条,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11.“超范围经营”如何处理?

首先,经营主体超出营业执照登载的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一是按照《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市监发〔2020〕49号),各类市场主体经营范围除记载主营项目、前置审批项目、“先照后证”项目外,可以不登记其他具体经营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二是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实施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的工作部署,2022年3月1日起,各类市场主体实施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使用全国统一标准的经营范围规范条目供企业选择。三是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关于“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相关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不再查处超出营业执照登载的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

其次,经营主体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相关规定,无证经营由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应该根据当事人所反映的开展的具体经营活动,由对应的许可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监管。

12.涉及垄断问题的举报材料如何递交?

如涉嫌违法情形发生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建议您将书面材料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编100080,并在信封上注明“反垄断举报”。如涉嫌违法情形存在跨省、案情较为复杂、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等情形,建议您将书面材料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八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邮编100820,信封请注明“反垄断举报”。

 

注:以上政策口径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审定,若后续政策调整,以相关部门最新规定为准。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