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常见热点问题系列】“企业注销 相关问题”一问一答(一)
1.办理公司注销的具体流程及材料是什么?
可以通过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网址: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相关业务;公司注销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清算报告、清税证明材料、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等。
2.分公司注销是否需要做清算组备案?
不需要。
3.简易注销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适用简易注销登记。市场主体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
企业决定解散,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可以通过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企业法人”中的“主体注销”模块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不适用于简易注销:
(1)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的;
(2)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或者对其他市场主体存在投资的;
(3)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
(4)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
(5)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6)不符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可持《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营业执照正、副本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无需经过简易注销公告程序。
4.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是多久?
企业决定解散,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可以通过北京市企业服务 e 窗通平台“企业法人”中的“主体注销”模块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日。
5.企业成立清算组要求是什么?
公司因《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公司应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6.简易注销流程适用对象有哪些?
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市场主体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企业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无需撤销简易注销公示,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可再次依程序公示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主体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无需重新公示。
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未办理过涉税事宜,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免予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证明,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
注:以上政策口径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审定,若后续政策调整,以相关部门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