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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见热点问题系列】“联合验收” 一问一答

1、建设单位如何申请联合验收?

建设单位可通过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填写联合验收申请,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可以咨询平台热线010-89150086、010-89150426。

2、如何获取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

各验收部门的意见全部为“通过”的,联合验收即为通过,多验合一平台生成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建设单位可通过在线平台自行下载打印。

3、哪些工程可申请联合验收?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含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轨道交通工程、地下管线工程、电力工程和保密工程)。

4、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申请竣工联合验收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工程已完成规划许可文件、工程设计文件、合同约定要求的建设任务;工程设计及施工符合规划许可要求;

(二)工程分部工程自检合格,施工单位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三)工程设计及施工满足消防技术标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已出具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四)工程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五)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5、如何提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申请?

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可在首都之窗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一站通”系统(http://tzxm.beijing.gov.cn/slre/index)提出竣工联合验收申请,仅需填写上传《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综合告知承诺书》,无需上传其他验收资料。

6、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包括哪些内容?

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对工程实体质量(含消防工程施工质量、消防设施功能测试)、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抽查。

区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于约定的竣工联合验收时间前,根据过程监管情况直接在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一站通”服务系统中明确验收意见。

7、建设项目配套节水设施竣工验收是否纳入市住建委的联合验收平台?

依据《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有关规定》(京建发〔2021〕363号)第一条第二款,该业务已取消。

8、北京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如何申请验收需要什么材料?

材料信息:(一)申报书(在系统中提交电子版)(原件1份仅供查验);

(二)新技术应用及创新内容(在系统中提交电子版)(申请人自备,电子)(原件1份仅供查验);

(三)合同进度信息(申请人自备,电子)(原件1份仅供查验);

(四)工程概况(申请人自备,电子)(原件1份仅供查验);

(五)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申请人自备,电子)(原件1份仅供查验);

(六)执行上级单位意见(申请人自备,电子)(原件1份仅供查验);

(七)执行单位意见(申请人自备,电子)(原件1份仅供查验);

(八)北京市住建委意见(政府部门核发,电子)(原件1份仅供查验);

(九)北京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证书(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4份)。

9、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需要什么材料?

实施主体: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材料信息:

(一)共享信息

(1)项目立项批复(政府部门核发,电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政府部门核发,电子);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政府部门核发,电子);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政府部门核发,电子);

(5)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综合)(申请人自备,电子);

(6)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综合告知承诺书(申请人自备,电子)。

(二)规划验收

(1)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电子)(1份);

(2)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电子)(1份);

(3)申报工程的工程实测总平面图和竣工图纸(包括:图纸目录、各层平面图、各朝向立面图、各主要部位剖面图、基础平面图、基础剖面图各一份;建议提供各朝向立面完整的现状照片,能清晰反映建筑及周边环境情况)(申请人自备,电子)(1份)。

(三)城建档案验收提交:竣工档案验收自检报告(申请人自备,电子)(1份)。

(四)竣工验收

(1)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申请人自备,电子)(1份);

(2)工程质量保修书(施工单位签署的)(申请人自备,电子)(1份);

(3)住宅工程提交:

①住宅质量保证书(申请人自备,电子)(1份);

②住宅使用说明书(申请人自备,电子)(1份);

③质量分户验收合格的说明(申请人自备,电子)(1份)。

(五)房屋测绘成果审核

(1)房产测绘成果(包括《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及用于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申请人自备,电子)(1份);

(2)房屋面积测算草图(复印件)(申请人自备,电子)(1份);

(3)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有京建法[2019]2号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情形,按照该文件执行)(申请人自备,电子)(1份)。

(六)消防验收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申请人自备,电子)(1份)。

(七)人防验收

(1)人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申请人自备,电子)(1份)。

(2)涉及易地建设人防工程的提交: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政府部门核发,电子)。

(八)供水服务

自来水工程竣工图(竣工平面图、竣工纵断图、管件结合图、测量成果图、设计变更或洽商(无变更不需要))(申请人自备,电子)(1份)。

(九)排水服务

排水工程竣工图(盖竣工图章;包含接入市政干井要注明检查井号及座标、竣工平面图、竣工纵断图)(申请人自备,电子)(1份)。

(十)供电服务

电力工程竣工图(土建、电气一次、电气二次)(申请人自备,电子)(1份)。

(十一)燃气服务

燃气工程竣工图(管线测量图)(申请人自备,电子)(1份)。

(十二)热力服务

无需资料。

(十三)配套停车设施验收

(1)有关配套停车设施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其他,电子)(1份);

(2)配套停车设施基本信息登记表(表格类,电子)(1份)。

(十四)通信服务

通信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申请人自备,电子)(1份)。

 

注:以上政策口径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25年1月审定,若后续政策调整,以相关部门最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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