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常见热点问题系列】“建筑业企业资质”一问一答(二)
1、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为如何进行处罚?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时,资质标准要求的近5年的业绩应如何计算?
有效期通常从申报当年的前一年逆推5年(申报当年也计算在内),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19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4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超过时限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3、建筑业企业在办理资质相关业务时,业绩资料中的竣工验收证明有什么要求?
单位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证明需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四方公章。
4、建筑施工企业未按新标准更换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旧版资质证书(非劳务)还能使用吗?
2016年6月30日以后未按新标准更换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原旧版资质证书无法使用。
5、如何申请房建、市政总包一级资质?
(一)企业直接登录住建部官网-资质申报板块,下载住建部的资质申报软件,网上提交申报材料。系统自动生成zbb后缀的压缩文件包;
(二)联系市住建委,上传到住建部平台(请联系:建筑业资质55597210;监理资质55597208);
(三)联系住建部受理办(办公地点在住建部南配楼一层,咨询电话请登录住建部官网查询)办理受理。
6、建筑业企业资质有效期以哪个为准?
以证书所载的有效期一项的截止日期为准。
7、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信用评价所需材料是什么?
实施主体: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材料信息:(一)机械设备管理人员证件及社会保险材料(上传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申请人自备,电子);
(二)设备办公场地的使用凭证及场地照片(上传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申请人自备,电子);
(三)生产设施的产权资料(上传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申请人自备,电子);
(四)良好信用信息(包括综合实力信息、科技进步信息、获得奖励信息)的相关资料(上传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申请人自备,电子)。
8、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所需材料是什么?
实施主体: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材料信息:(一)《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申请表》(上传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申请人自备,电子);
(二)设备维修存放场地的使用凭证及场地照片(上传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申请人自备,电子);
(三)机械设备管理人员证件及社会保险材料(上传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申请人自备,电子);
(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上传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申请人自备,电子)。
9、对北京市工程建设工法进行评审所需材料是什么?
实施主体: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材料信息:(一)申报书(申请人自备,电子)(原件1份仅供查验);
(二)工法正文(申请人自备,电子)(原件1份);
(三)企业级工法文件(申请人自备,电子)(原件1份仅供查验);
(四)工法无争议承诺书(申请人自备,电子)(原件1份仅供查验);
(五)科技查新报告(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电子)(原件1份仅供查验);
(六)经济效益计算书(申请人自备,电子)(原件1份仅供查验);
(七)应用实例施工许可文件(政府部门核发,电子)(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
(八)应用实例施工合同(申请人自备,电子)(原件1份仅供查验)。
10、企业身份认证所需材料是什么?
实施主体: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材料信息:(一)营业执照(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三)经办人授权委托书(申请人自备,纸质)(1份);
(四)被委托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11、建筑企业在网上办理出京介绍信和诚信证明所需材料是什么?
实施主体: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材料信息:此事项无需提供材料(其他,电子)(1份)
12、企业的净资产如何考核?
企业净资产就是企业所有者(即投资方或股东)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企业需上传申请本企业申报上一月份或上年度合法的财务报表;对上年度净资产不满足标准要求,但近期通过增资等符合标准要求的,应提供申报前一月份合法的财务报表(全套报告)。
首次申请资质的,以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考核净资产。
申请多类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为准。
13、申请资质,必须提供厂房证明材料吗?
资质标准中对厂房无明确要求的,不需要提供;对厂房有明确要求的,应按要求提供厂房证明资料。厂房包括企业自有或租赁的厂房。自有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房产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租赁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房产证明等材料,且租赁到期日期应不早于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之日。如果企业拥有多个厂房,厂房面积可以累计。无法提供房产证,可出具乡(镇)或以上级别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合法有效的证明(报部审批的除外)。
14、技术装备可以是租赁的么?
不可以。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需提供企业设备购置发票(除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外),租赁的设备不予认可。标准中对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有要求的,发票上不能体现的,企业应延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设备使用说明书等。标准中未明确要求的设备,申请表中可以不填写,也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15、如果上级公司或子公司购置的设备是否可以认可?
上级公司或子公司购置的设备不认可。但上级单位划拨的可以认可,应同时提供划拨或分割证明,否则不予认可。
16、资质标准中对厂房和技术装备有要求的需要现场核查,只适用于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么?
不是。对于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企业,只要资质标准对厂房和技术装备有明确要求的,都需要进行现场核查。
17、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如何申报?
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或北京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监管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
18、已有资质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等事项,是否应满足企业已有资质的所有要求?
企业现有注册建造师数量和专业满足既有全部资质要求的,方可申请资质升级和增项。
19、注册建造师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必须是本单位吗?是否可以是本公司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
注册建造师必须注册在本企业(即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必须是本企业),注册在其它企业(包括本公司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的建造师用于本公司申请资质不予认可。临时建造师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注册建造师人员认定。
20、社会保险必须以本企业名义为员工缴纳吗?社会保险能否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会保险必须在北京本地缴纳吗?
用于申请资质的主要人员社会保险必须以本单位名义缴纳,以个人名义缴纳无效。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下情形为有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1)在北京行政区域内以本企业名义为有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2)在外省市以本企业名义为主要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需提供在当地取得的社保登记证。但已五证合一或多证合一的地区不需提供社保登记证);
(3)在外省市以本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为有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需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在当地取得的社保登记证。但已五证合一或多证合一的地区不需提供社保登记证)。
注:以上政策口径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25年1月审定,若后续政策调整,以相关部门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