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常见热点问题】“噪音扰民” 一问一答
1.企业反映噪音扰民(道路、城市轨道建设在后),应向哪个部门反映?
答:道路方面:依据相关法规规定,房屋建设在先,道路、城市轨道建设在后,城市轨道建设时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依据各部门三定职责,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环保验收工作,市重大办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推进工作,建议您向生态环境部门、市重大办反映,由市重大办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噪声防治措施。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市重大办三定职责:第一条 组织编制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和市政府交办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建设总体计划,并督促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条 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进重大项目的规划、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按总体计划要求在项目建设各阶段加快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
第三条 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落实工程建设安全、质量、工期、功能和成本“五统一”要求;承担为建设单位及各参建单位服务的职责。
2.企业反映噪音扰民(道路、城市轨道建设在先),应向哪个部门反映?
答:您所反映的问题相关法规有明确规定,道路、城市轨道建设在先,房屋建设在后,应该由建设单位采取必要的降噪措施,使您居室内的声环境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如果您有这方面的诉求建议您向物业、开发商或您房屋所在地区县建委反映。
3.企业反映噪音扰民(不清楚道路、城市轨道是否建设在先),应向哪个部门反映?
答:道路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因公路、城市道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行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对噪声污染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和责任认定,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建议向属地区政府反映。
轨道交通方面: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因公路、城市道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行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应当由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各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对噪声污染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和责任认定,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建议您向噪声污染所在地的区政府反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因公路、城市道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行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对噪声污染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和责任认定,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注:以上政策口径由北京市交通委于2024年11月审定,若后续政策调整,以相关部门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