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常见热点问题系列】“按比例安排 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一问一答
特别提示:
(1)“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政策依据为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京残发〔2022〕5号),政策原文查询渠道: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政务信息—政策法规—劳动就业专栏。
(2)本部分所称用人(工)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并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计入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用工单位。
1.符合哪些条件的残疾人可计入用人(工)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依据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京残发〔2022〕5号)第三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可计入用人(工)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1)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与劳动年龄内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
(2)依法依规支付残疾人工资;
(3)依法为残疾人在本市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特别提示:
①用人(工)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②用人(工)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2.用人(工)单位应于何时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工)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按年申报,为每年的3月1日至10月31日。申报时间如有调整,以相关文件、通知规定时间为准,请密切关注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及各区残疾人联合会网站公告。
特别提示:用人(工)单位应于申报审核期内申报上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3.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工)单位如何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提供哪些材料?
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方式包括:网上申报、现场申报、邮寄材料申报,有关办理材料等具体规可通过如下途径查询:
(1)北京市政务服务网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办事指南;
(2)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 “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专题。
(3)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服务平台—劳动就业专栏办事说明。
4.用人(工)单位如何查看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结果?
用人(工)单位可进入按比例联网认证网报系统实时查看审核结果,也可到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指定地点现场查询。
5.用人(工)单位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用人(工)单位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本年度申报审核期内携带相关补充材料到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指定地点重新办理。
6.用人(工)单位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时,应提交什么材料?
(一)网上申报的,按要求上传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二)现场申报和邮寄材料申报的,提交《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各1份并加盖公章。
(三)存在以下情况的,还需提供下列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各1份并加盖公章):
1.所申报残疾人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应提供人事部门出具的在编说明。
2.所申报残疾人为劳务派遣方式安排就业的,应提供《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残疾人就业认定表》。
3.所申报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不一致的,按《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京残发〔2022〕5号)第五条,提供相应的上下级隶属关系材料、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申报材料、代发工资协议。
4.用人(工)单位对所申报残疾人的工资、社会保险数据有异议的,提供其工资收入凭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
7.用人(工)单位如何进行异地申报?
需提供所属地规定的办理材料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指定地点进行申报,审核员通过认证窗口受理或指导用人(工)单位进行网上申报。
8.用人(工)单位异地申报需变更申报信息的,应如何处理?
应当先通过认证系统提出申请,待所属地年审机构审核同意后,再通过认证系统重新申报。
9.用人(工)单位在申报时,发现残疾人已认定为其他用人(工)单位按比例就业的,如需变更认定结果,应如何处理?
须和残疾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到现场办理,提交申请变更用人(工)单位确认承诺书。如有变化按中国残联最新要求办理。
10.用人(工)单位对申报的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用人(工)单位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携带相关补充材料到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指定地点重新办理。
11.用人(工)单位如何查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结果?
用人(工)单位可进入系统实时查看,也可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指定地点现场查询。
注:以上政策口径由市残联于2024年7月审定,若后续政策调整,以相关部门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