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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见热点问题系列】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一问一答

1.什么是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2.本市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是多少?

(1)依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2)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依法作动态调整,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3)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9〕1333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此处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3.用人单位向哪个机构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1)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所在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2)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9〕1333号)第九条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先到税务登记地所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再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保障金。

4.用工单位以劳务派遣的形式招用残疾人能否计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依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总体方案的通知》(京发改〔2020〕1082号)有关规定,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5.2024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期是什么时间?

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京残发〔2022〕5号)要求,2024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期为3月1日至10月31日。2023年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工)单位,应在申报审核期内以网上申报、现场申报或邮寄材料申报的方式,向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指定地点申报本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6.为什么要实行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实行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国家保障残疾人合法劳动权益的一项重要规定,是我国在改革开放、建立市场经济过程中吸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针对残疾人这一弱势群体就业困难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9〕1333号)等都规定用人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目的是确保残疾人与健全人平等享有合法的劳动权利,保障残疾人的生存与发展,体现了我国人权保障的真实性、公平性和广泛性。

7.所申报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不一致时,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应如何计入?

(一)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单位均不一致,但单位间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计入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单位。

(二)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与支付工资单位不一致,但单位间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计入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或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申报缴纳单位;有签订代发工资协议的,计入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单位。

(三)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支付工资单位与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不一致,但单位间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计入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单位。

(四)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与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单位不一致,但单位间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计入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申报缴纳单位。

8.用人(工)单位如何重新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用人(工)单位在审核办结后需要重新申报的,应在本年度申报审核期内提出重审,对重新审核结果无异议的,确认后打印新的审核认定书。

9.如何查询北京市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法规?

用人(工)单位可登录市残联官网(www.bdpf.org.cn)查询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法规。

注:以上政策口径由市残联于2024年7月审定,若后续政策调整,以相关部门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