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常见热点问题系列】“会计与资产评估”一问一答
1.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如何获得财政部门的批复?所需材料是什么?
(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政策依据: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
申请条件:①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2名以上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97号令第十一条规定条件;书面合伙协议;有经营场所。②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5名以上由注册会计师担任的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97号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条件;6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书面合伙协议;有经营场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财政部依授权规定的其他条件。③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5名以上股东,且股东均符合97号令第十一条规定条件;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有经营场所。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最近连续3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5年。因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被吊销、撤销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其被吊销、撤销执业资格之前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年限,不得计入97号令规定的累计年限。不符合97号令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条件,但具有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经合伙协议约定,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内部特定管理职责或者从事咨询业务的合伙人,但不得担任首席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控制。
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10年;具有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授予的管理职权的能力和经验。
所需材料: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经历表、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承诺函、注册会计师证书、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
办理流程: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全程网办,登录“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点击“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进入网页提交申请材料,材料符合规定通过审核后可获得市财政局的批复及证书。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政策依据: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应当自领取分所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条件: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不少于50名注册会计师(已到和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除外);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应当达到2000万元以上。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其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期限,可以从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的时间算起。
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并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不少于5名注册会计师,且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关系应当转入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由总所人员兼任分所负责人的,其执业关系可以不作变动,但不计入本项规定的5名注册会计师;有经营场所。
所需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经历表、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承诺函、注册会计师证书、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书。
办理流程: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全程网办,登录“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点击“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进入网页提交申请材料,材料符合规定通过审核后可获得市财政局的批复及证书。
2.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应如何申请?所需材料是什么?
政策依据:根据《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规定,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应当向临时执业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并颁发临时执业许可证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方可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
所需材料: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申请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开业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委托方与境内相关机构信息表、拟派注册会计师和其他境外相关工作人员信息表、拟派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其他境外相关工作人员的合法身份有效证明复印件、境外委托方委托书复印件、境内相关机构接受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的确认书复印件。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境外委托方、境内相关机构对上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办理流程: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内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全程网办,登录“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点击“涉外事项办理-临时执业申请”进入网页提交申请材料,材料符合规定通过审核后可获得市财政局的批复及证书。
3.如何办理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备案?所需材料是什么?
以上问题可以查阅北京市财政局官方网站政务服务中的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分支机构的备案(办事指南)。
有关内容具体如下:
设立资产评估机构,首先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其次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26号)相关规定办理,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是:
(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
(4)《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信息汇总表》(附件2-1)、《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简历》(附件2-2)及由资产评估机构为其自然人合伙人(股东)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有法人合伙人(股东)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法人合伙人(股东)信息表》(附件2-3)、法人合伙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
(5)《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6)《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附件4);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
(4)《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附件5)以及由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为其分支机构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
(5)《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
4.如何办理代理记账资质?所需材料及流程?
政策依据: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规定,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代理记账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会〔2020〕753号)规定,区财政局负责辖区内代理记账机构许可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和后续监督检查工作。
申请条件: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所需材料: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书面承诺书、代理记账机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书面承诺书、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代理记账许可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办理流程: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全程网办,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http://dljz.mof.gov.cn/)”,点击“资格申请”进入网页提交申请材料,由区财政局负责审核,材料符合规定通过审核后可获得区财政局的批复及证书。
5.代理记账机构如何申请年度备案?所需材料及流程?
政策依据: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进行年度备案。
所需材料: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办理流程:代理记账机构申请年度备案全程网办,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http://dljz.mof.gov.cn/)”,点击“年度备案”进入网页提交申请材料,由区财政局负责审核,完成后系统状显示为“备案通过”。
6.如何注销公司代理记账资质?所需材料及流程?
政策依据: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规定,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
所需材料:基本信息、代理记账业务终止(撤销)申请表。
办理流程:代理记账终止全程网办,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http://dljz.mof.gov.cn/)”,点击“终止/撤销业务”进入网页提交申请材料,由区财政局负责审核,完成后系统状显示为“审核通过”,区财政局收回证书并予以公告。
注:以上政策口径由北京市财政局于2024年6月审定,若后续政策调整,以相关部门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