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常见热点问题系列】“税务注销” 一问一答
1、注销登记是先注销税务登记还是先注销工商?
答: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用过发票(含代开发票)、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2、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办理税务注销,应提交什么手续?
答:管理人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注销登记前应当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手续,税务机关应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予以税务注销,并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3、公司要税务注销,怎么办理?
答:您好,第一步: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主页【套餐业务】-【注销前置事项办理套餐】菜单,进入注销登记引导页;
第二步:点击【注销预检】按钮可对未办结事项进行展示,处理完未办结事项后,再办理注销登记。
注:(1)如果有"逾期未申报"的情况,点击【预检】按钮,查看监控不通过的明细。点击未申报监控中的【明细】可查看明细,可看到明细中有逾期申报的信息,则点击【逾期申报】按钮,进行申报。
(2)如果有【欠缴税款】的情况,点击【预检】按钮,查看监控不通过的明细。
(3)无欠税、处罚、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可以点击【注销申报】完成当期(含本月)申报,再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步:处理完欠税、处罚、逾期未申报后,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点击【我要清算报备】,进入填写清算报备页面,录完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信息后,点击【下一步】,清算报备提交成功。
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注意事项:
(1)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3)如需撤销清算报备,请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第四步: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后,进行当期征期和当期属期申报,点击套餐中的当期申报,如报表有误,可点击【我要更正】或【我要作废】,可对申报表进行作废和更正。
第五步:可点击【我要清算申报】申报完成后,可点击⑤或下一步按钮再次进入注销预检,对未办结事项进行检测,如果没有未办结事项,则可以进行注销。
注:纳税人若无未办结事项且符合即办资格,则可在预检结果页面,可点击"我要办理"进入到"清税申报"页面。纳税人录完所有必录项,上传必要的附送资料。确认无误后,点击下一步 提交申请,产生受理成功回执页
第六步: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的"我要查询"-"涉税文书查签"模块中签收《清税证明》通知书。在操作列中查看《清税证明》具体信息。
注:若纳税人不符合即办资格且通过了原注销税务登记的监控条件,则需进入原注销税务登记模块,走审批流程。
第七步:纳税人点击"确定"按钮,进入到原注销税务登记预检模块,点击"我要办理"进入原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上传附送资料,确认填写无误后,点击"下一步"按钮,提交申请表。提交注销申请后,产生受理回执单,等待税务人员受理后在"事项进度管理"查询受理结果,若审核通过,可在"涉税文书查签"中签收文书。
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在外地已完成信息反馈,需要缴销吗?如何办理缴销?
答:尊敬的纳税人,在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将自动完成缴销,当出现未自动缴销的情况时,请您通过【套餐业务】-【跨区域涉税事项综合办理套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缴销】办理,系统将进行校验,根据您的实际情况由系统自动办理或由税务干部审批办理。
注:以上政策口径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于2023年12月审定,若后续政策调整,以相关部门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