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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见热点问题系列】“人事人才类常见问题”一问一答(三)

1.工伤判定标准及依据是什么?

工伤认定依据是国务院颁发的《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6号)

工伤认定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员工如何申请工伤保险?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办理部门:企业法人注册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3)所需材料:

①工伤认定申请表。

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④按照下列规定附具相关证明:

(a)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五)项情形的,附具伤害事故证明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证明;

(b)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情形的,附具意外伤害证明或者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c)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情形的,附具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d)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附具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记录;

(e)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附具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f)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附具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出具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g)职工死亡的,应当同时附具死亡证明。

(4)办理时限:

法定:15日

承诺:5个工作日

3.分公司是否有权限为员工缴纳社保?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在成立后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社保关系建立在劳动关系上。如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并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后,应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4.企业在申报年报过程中,“社保基数”如何填写?

企业在申报年报过程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统计年报年份内相应险种各月的月报缴费基数之和。

5.企业存在社保缓缴的情况,在申报年报时“社保缴纳金额”如何填写?

已申请缓缴的企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实缴金额为统计年报年份内相应险种单位月报全部到账的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之和,尚未还清的社会保险费不包含在内。

 

注:以上政策口径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10月审定,若后续政策调整,以相关部门最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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