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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见热点问题系列】“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一问一答(二)

1.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流程是什么?

企业可登录“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网址: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进入法人服务办理企业变更业务;或者到登记机关现场办理。

变更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3)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4)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变更自然人股东的,提交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缴纳或纳税申报凭证。

2.外商独资企业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流程是什么?

企业可登录“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网址: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进入法人服务办理企业变更业务;或者到登记机关现场办理。

变更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3)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4)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变更自然人股东的,提交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缴纳或纳税申报凭证。

3.内资企业转换为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业务办理手续及材料是什么,如企业为上市公司,相关手续及材料是否存在差异?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遵循内外资一致原则,企业可申请变更股东

变更股东提交的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3)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4)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5)变更股东: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自然人股东:提交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缴纳或纳税申报凭证。

4.外商投资企业转换为内资企业,相关业务办理手续及材料是什么?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遵循内外资一致原则,企业可申请变更股东

变更股东提交的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3)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4)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 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5)变更股东: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自然人股东:提交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缴纳或纳税申报凭证。

5.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及政策依据?

依据《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申请章程备案的,应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6.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对于外籍法人的公证认证结果是否有有效期限制?

申请人应在公证认证文件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7.自然人股东股权是否可以将部分股份转让给境外企业,转让后企业是否会变成外商投资企业,如何进行转让?

可以转让,企业增加股东为境外投资者的,企业由内资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变更股东提交材料包括:《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需提交)、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需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营业执照正、副本、新股东的主体资格文件(变更自然人股东的,提交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缴纳或纳税申报凭证)、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8.如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驻京办事处首席代表、签字人、财务负责人变更?

您可登录“北京市企业登记e窗通服务平台”(网址: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进入法人服务办理企业变更业务;或者到登记机关现场办理。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3)登记证(办理变更登记提交登记证,办理备案登记提交登记证复印件。涉及代表证变更的,还需提交原代表证)。

首席代表变更或代表备案:填写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信息表,提供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免文件和其新任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证明及简历、原《代表证》,由中国公民担任首席代表的,应提交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

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备案: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财务负责人信息不属于代表机构采集事项。

 

注:以上政策口径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审定,若后续政策调整,以相关部门最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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