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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见热点问题系列】“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设立”一问一答(二)

1.外商投资企业注册时对于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比例是否有相关限制规定?

没有。公司的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实施认缴制,在章程中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进行约定并对外公示。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可以记载在章程中作为自行约定的条款。

2.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在京设立分公司?

企业可登录“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网址: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进入个人办事办理企业开办业务;或者到登记机关现场办理。

分公司开办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开办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隶属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复印件、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出资时间什么要求?

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市场主体注册资本(出资额)、投资人的出资时间,应当符合章程或者协议约定。

4.境外投资者在京设立公司如何进行公证认证?

投资人为外国投资者的,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的,经原件核对后,无需公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5.中外合资企业针对外商投资比例是否有限制要求?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内对出资比例、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国籍等有限制性规定的领域,对于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的,依法予以登记注册。投资范围在上述领域之外的没有限制性要求。

6.外商投资企业驻京办事处(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中,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什么?是否可以由其他企业的工作人员担任?

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联络员信息依企业申请进行登记。

7.港资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是否须提供中文名称?

需要。

 

注:以上政策口径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审定,若后续政策调整,以相关部门最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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