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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事指南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管理办法(修订)》(京商函〔2021〕1056 号,以下简称“《投诉办法》”)的规定,结合北京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投资促进中心”)实际,制定本办事指南。

第二条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投诉人依据《投诉办法》向市投资促进中心提出投诉。

第三条 市外商投诉受理机构设在市投资促进中心,市投资促进中心负责受理并具体处理以下投诉事项:

(一)涉及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

(二)建议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

(三)在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市投资促进中心认为可以由其处理的。

投诉人对区外商投诉受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或者投诉处理结果有异议,就原投诉事项向市投资促进中心提起投诉的,市投资促进中心根据《投诉办法》决定是否受理原投诉事项。

第四条   市投资促进中心不受理应由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处理的投诉事项,不受理涉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诉受理机构负责处理的投诉事项,也不受理涉及本市各区外商投诉受理机构负责处理的投诉事项。

第五条   市投资促进中心负责与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和本市各区外商投诉受理机构的工作衔接。

第六条  投诉的受理范围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被投诉人”)行政行为的侵害,提请投诉受理机构协调解决的行为;

(二)投诉人向投诉受理机构反映本市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商会、协会可以参照《投诉办法》,向市投资促进中心反映会员提出的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交具体的政策措施建议。

第七条   投诉人可按照《投诉办法》的规定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提交投诉材料,也可以直接到市投资促进中心现场提交投诉材料。市投资促进中心受理投诉的咨询电话、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接待场所、来访接待时间如下:

(一)北京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844室

(二)北京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接待时间:非国家法定节假日每周一到周五 9:30-11:30, 14:30-17:00

(三)北京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外商投资企业投诉通信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844室

(四)北京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咨询电话:(010)89153748

(五)北京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电子信箱:cbfie@invest.beijing.gov.cn

第八条 投诉材料要求

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应当一事一诉并提交书面投诉材料。属于《投诉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规定的投诉的,投 诉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提出投诉的日期;

(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明确的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

(四)有关事实、证据和理由,如有相关法律依据可以一并提供;

(五)是否存在《投诉办法》第十一条第(七)、(八)、(九)项所列情形的说明。

《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商会、协会只能向市投资促进中心反映会员提出的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交具体的政策措施建议。

属于《投诉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规定的投诉的,投诉材料应当包括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信息、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相关问题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建议。

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有关证据和材料原件以外文书写的,应当提交准确、完整的中文翻译件。投诉人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投诉。投诉人委托他人进行投诉的,除上述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投诉人的身份证明、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九条 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投诉主体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的;

(二)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或者不属于《投诉办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范围的;

(三)不属于市投资促进中心的投诉事项处理范围的;

(四)经市投资促进中心依据《投诉办法》的规定通知补正后,投诉材料仍不符合《投诉办法》第八条要求的;

(五)投诉人伪造、变造证据或者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

(六)没有新的证据或者法律依据,向市投资促进中心重复投诉的;

(七)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上级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

(八)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信访等部门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

(九)同一投诉事项已经进入或者完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

第十条 受理时限

(一)投诉材料不齐全的,市投资促进中心在收到投诉材料后 7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在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期限。市投资促进中心向投诉人发出书面补正通知后,投诉人未在《投诉办法》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投诉人经通知补正后投诉材料仍不符合《投诉办法》第八条要求,市投资促进中心应按照《投诉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不予受理;

(二)市投资促进中心接到完整齐备的投诉材料应审查投诉材料,并在 7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向投诉人发出投诉受理通知;

(三)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市投资促进中心应于 7 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不属于市投资促进中心受理范围的事项的,市投资促进中心可以告知投诉人向有关投诉受理机构提出投诉。

第十一条 投诉处理方式

根据投诉事项的具体情况,市投资促进中心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推动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达成谅解(包括达成和解协议);

(二)同被投诉人进行协调,必要时可向市外商投诉协调机构申请召开联席会议;

(三)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级人民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提交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建议;

(四)其他适当的处理方式。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签署和解协议的,应当写明达成和解的事项和结果。依法订立的和解协议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具有约束力。被投诉人不履行生效和解协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投诉处理期限

(一)市投资促进中心一般应在受理投诉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的投诉事项。涉及部门多、情况复杂的投诉事项,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

(二)如投诉处理涉及其他部门的,市投资促进中心应按照《投诉办法》的规定在 5 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发函,按照

《投诉办法》的规定有关部门应自收到来函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向市投资促进中心反馈处理意见。因争议或纠纷事实复杂、或当事人不配合等其他原因,导致投诉事项处理工作无法及时完成的,按照《投诉办法》的规定有关部门应向市投资促进中心反馈下一步工作措施和拟办结时间,市投资促进中心应及时通知投诉人。

(三)投诉事项自受理之日起一年未能依据《投诉办法》第十五条处理终结的,按照《投诉办法》的规定市外商投诉协调机构应当及时联合市投资促进中心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有关工作建议。

第十三条 投诉终结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处理终结:

(一)市投资促进中心依据《投诉办法》第十四条进行协调处理,投诉人同意终结的;

(二)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或者投诉人拒绝提供材料导致无法查明有关事实的;

(三)投诉人的有关诉求没有法律依据的;

(四)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的;

(五)投诉人不再符合投诉主体资格的;

(六)经市投资促进中心联系,投诉人连续 30 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诉处理工作的;

(七)投诉处理期间,出现《投诉办法》第十一条第(七)、(八)、(九)项所列情形的,视同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投诉处理终结后,市投资促进中心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

投诉人对市投资促进中心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或者投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就原投诉事项向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提起投诉。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可以根据本机构的投诉工作规则决定是否受理原投诉事项。

投诉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协调解决其与行政机关之间争议的,不影响其在法定时限内提起 12345 接诉即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权利。

第十四条 投诉工作管理制度

市投资促进中心对投诉事项应及时办理受理登记、建档、存档和分析,及时、全面、准确记录有关投诉事项的受理和处理情况,按年度进行归档。

 

附件:

1.《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流程图》; 

2.《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书模板》;

3. 《外商企业投诉案件受理通知书模板》;

4. 《外商企业投诉材料补正通知书模板》;

5. 《外商企业投诉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模板  1》;

6. 《外商企业投诉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模板  2》;

7. 《外商企业投诉案件终结通知书模板》;

8. 《外商企业投诉案件处理结果通知书模板》;

9. 《外商企业投诉案件投诉办理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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