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企政策】2023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第30批)认定 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
依据文件 |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第30批)认定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 |
发布机构 | 海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申报日期 | 2023年5月30日(星期二)15:00前 |
联系方式 | 张浩 88498266 |
支持方向 |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第30批)认定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23]207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第30批)认定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23]447号)的相关要求,现启动2023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工作。 |
条件要求 | (一)依据《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7年第1号)或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以及相关“十四五”国家级专项规划明确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范围,若企业申报主营业务范围属于规划领域,需注明规划名称及其中关于该领域方向的具体表述。在符合上述要求前提下,对同时符合《绿色产业指导目录》(发改环资[2019]293号)的企业优先予以考虑。 (二)申请企业应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包括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正式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时间在2021年5月31日前)。 |
服务流程 | (一)名单中企业信息,发生更名或重组的,需单独来文说明,填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称变更情况表(附件5)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各企业于2023年5月15日(星期一)前通过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信息系统(www.datacidd.cn)中正式提交的工作总结、评价材料及其证明材料、2021年-2022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免税情况、相关评价材料真实性承诺等,装订成册,申请材料纸质版两份、电子版光盘一份。 (三)各企业于2023年5月30日(星期二)15:00前将评价材料送至海淀区发展改革委企业服务科(海淀招商大厦东907房间)。 |
政策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