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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深化破产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政策文件: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1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破产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营商环境建设的决策部署,对标经营主体需求,进一步深化破产制度改革,推动本市破产办理进一步降成本、提质效,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高级人民法院、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单位起草了《北京市深化破产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一、制定背景和总体考虑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打造首善标准、国际一流“北京服务”的决策部署,市发展改革委会同企业破产和市场主体退出工作联席会议39家成员单位,对《北京市破产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的若干措施》文件落实情况进行了自查评价、跟踪督促,总结梳理各部门、各区在破产办理中可示范推广的改革措施、经验做法,对破产办理相关流程和政策措施进行了规范、细化和补充完善,提出45项政策措施,形成《若干措施》,突出体现4个特点:

  一是强化系统集成。细化深化破产制度改革综合性政策,系统集成财产处置、信用修复、涉税服务、注销登记等9个破产办理领域的政策措施,打造推动管理人高效履职、便利企业重整和退出的升级版政策体系,让政务服务更集成、更优化,为破产事项办理提供全流程、全闭环、全链条高效便捷政务服务。

  二是突出首善标准。贯彻落实本市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打造“北京服务”的工作部署,优化完善破产改革重点领域的政策措施,推进“一件事一次办”,突出部门协同,市区衔接,降低经营主体退出制度性交易成本,在信用修复“一口申报”、简易注销、企业风险监测预警等方面率先提出创新举措,突出示范效应。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以提升经营主体获得感为目标,聚焦经营主体关注、制约破产办理质效的难点堵点,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协商相关部门研究细化操作办法,提出破产财产带封处置、优化国有划拨土地转让流程、股权变更办理等措施,积极化解破产办理难题,并对办理时限、办理流程等作了明确规定,着力提升办理破产的便利化水平,让经营主体获得感更强。

  四是加强企业救助服务。着眼于拓展企业拯救路径,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通过构建企业信用修复协同机制、发挥金融机构债委会作用、强化资产交易处置平台功能、优化破产援助资金管理等措施,推动企业重整再生和有序退出,多渠道挽救困境企业,保障当事人权益,有效防范风险。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包括破产财产处置、信用修复、涉税服务、注销登记等9个部分、45条政策,主要包括:

  (一)完善破产企业财产处置机制

  企业破产财产处置是企业办理破产中难度较大、耗时较长的环节,直接影响破产企业财产回收率。《若干措施》通过明确财产带封处置规则、完善国有划拨土地转移流程、规范办理不动产登记、健全股权变更及解除质押查封办理流程、提高机动车处置效率以及优化违法车辆记分、罚款处理机制,有效促进破产企业存量资源得到盘活利用。

  (二)构建信用修复协同机制

  重整企业完成信用修复,是公平参与竞争、恢复正常经营的必要条件,信用修复涉及多个领域,需要多部门协同配合。《若干措施》通过完善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协同机制、强化信用修复“一口申报”、明确修复要求等措施,便利重整企业开展信用修复,为尽快恢复生产经营创造条件。

  (三)优化涉税服务

  涉税事项贯穿破产企业破产办理全过程,政策复杂、专业性强、涉及税务各业务部门多,优化规范办理流程,提高涉税事项办理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可以有效提高市场主体退出效率,同时提升税收征管质效。《若干措施》围绕解除非正常户、破产企业发票供应、纳税申报等重点难点事项,优化办理流程,明确办理材料,着力提高破产涉税办理便利度,提升涉税事务办理高效便捷水平。

  (四)健全注销登记制度

  企业注销是破产办理的最终环节,可以直观反映破产程序进程。《若干措施》进一步精简破产企业简易注销材料,取消简易注销公告程序,通过“e窗通”平台全程电子化办理注销登记,全程“零跑动”。完善市场主体除名机制,明确市场主体除名及恢复的条件要求,切实提升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水平。充分尊重经营主体经营自主权,在本市自贸区试点推进注销登记确认制改革。

  (五)构建破产信息查询服务体系

  破产信息查询是管理人全面接管破产企业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本市已实现破产信息“一网”“一窗”通查,对提高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财产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若干措施》通过丰富查询场景、增加信息查询范围、扩展查询功能等措施,将进一步提升破产信息查询便利度,压缩破产办理时间。

  (六)强化企业救助和风险化解

  《若干措施》进一步为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提供庭外调解等多种服务,有助于企业灵活高效化解纠纷、实现救助,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加强破产企业职工公共就业服务等劳动用工保障,依法保护职工权益。

  (七)多渠道支持企业重整

  本市将积极吸纳多种类型金融机构、行业组织以及专业服务机构,完善资产交易及配套服务体系,为破产企业重整提供“一站式”专业化融资服务。同时,探索总结竞拍方式在重整企业投资人招募中的成功经验,复制推广创新模式,吸引更多潜在投资人参与企业重整,实现债务人重整价值最大化。

  (八)强化管理人履职保障和管理监督

  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和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有利于推动破产程序有序高效进行,畅通企业退出渠道。《若干措施》从优化破产援助资金管理机制、便利管理人管理银行账户、提高管理人专业化能力等方面,强化政府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提高管理人履职便利度,降低破产制度运行成本。

  三、主要政策问答

  1.如何便利破产管理人处置破产财产?

  一是明确财产带封处置规则。细化破产财产“先处置,后解封”流程,要求管理人在拍卖时说明带封处置情况,明确财产拍卖后办理解封及相关过户的材料,便利管理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带封处置操作。

  二是完善国有划拨土地转移流程。明确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管理人可先行通过土地二级市场转让破产企业名下符合城市总规、可以办理出让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有效盘活破产企业占用的土地资产,释放闲置土地资源活力。

  三是规范办理不动产登记。对已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2002年1月1日后竣工、不具备规划核验条件的建设项目,明确先处罚再办理的路径;对已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因债务人资料缺失或第三方机构不配合竣工验收等情形导致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明确可持防雷检测报告、安全鉴定等替代性材料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解决破产企业遗留项目建设后难以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困难。要求各区建立不动产处置联席机制,联动法院和本区各相关部门,统筹协调解决不动产处置问题,减少管理人联系多个部门的困难。明确管理人有权代表破产企业办理首次登记、转移登记等各类不动产登记。

  四是健全破产企业股权变更及解除质押查封的办理流程。破产企业办理股权变更时,经常遇到原股东持有的企业股权被质押或查封的情形。《若干措施》明确了办理股权变更所需的材料,以及解除质押查封所需的具体材料,为管理人办理股权变更时面对的不同情形,提供了操作指引,破解了办理难题。

  五是提高机动车处置效率。为解决破产企业名下机动车下落不明、接管不到、处置不了的问题,建立机动车信息共享机制,公安机关和交通管理部门在日常业务中,将发现的破产企业名下机动车相关信息反馈给人民法院或管理人,破解下落不明机动车处置难题。目前公安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均已通过这种方法向法院及管理人共享了大量破产企业机动车信息,保障了债权人权益。

  六是优化违法车辆记分、罚款处理机制。破产企业名下的机动车,很多都存在交通违规现象,如果要求购买人处理破产企业机动车违规导致的记分,很可能扣分过多,影响车辆使用。《若干措施》明确在司法拍卖后,由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处理记分,购买群众无须处理。这个做法保障了机动车购买人的权益,使群众更有意愿购买破产企业机动车,提高了破产企业机动车处置效率。

  2.如何构建和完善企业重整的信用修复机制?

  一是强化信用修复“一口申报”机制,完善“信用中国(北京)”网站平台的重整企业信用修复“一口申报”窗口功能,便利重整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市场监管、纳税等领域信用修复申请等事项办理,有效提升信用修复办理效率。

  二是建立“信用中国(北京)”网站与相关信息平台之间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通过数据共享实现信用信息的跨部门联动,便捷查询破产重整案件信息,以及破产重整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信用信息。

  三是对企业在行政处罚、市场监管、纳税、金融等领域的信用修复办理事项,细化和完善相关政策,明确了具体办理流程和相关要求。

  3.如何优化涉税事务办理质效?

  一是提高纳税申报质效。《若干措施》明确破产企业因生产经营、财产处置、破产清算等产生的税款应依法依规申报,便利管理人规范办税。如管理人通过公开拍卖或者公开变卖等方式处置破产财产的,原则上以拍卖成交价或变卖成交价等公开处置价格作为相关税种的计税依据。在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及分配方案时,管理人应考虑可能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

  二是加强发票供应保障。《若干措施》充分考虑管理人在发票领用、开具方面的问题,尤其是大额发票开具实际需求,明确大额发票按需申请路径,即管理人因大额资产处置等特殊情况按需申领发票,且能够提供相关材料证明资产处置合规合理性的,税务部门不得无故拒绝管理人发票申领需求。

  三是优化税务注销程序。《若干措施》明确税务注销材料要求,便利管理人及时办理税务注销。即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核销“死欠”。

  4.如何提高注销便利度?

  一是提升注销便利化。精简破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简易注销登记材料,且无需经过简易注销公告程序。同时,进一步完善“e窗通”平台功能,为破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供全程网办服务。

  二是完善市场主体除名机制。对市场主体处于开业状态,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予以除名标记。被除名标记的市场主体不得从事与清算和注销无关的活动。被除名市场主体,其名称自除名决定送达之日起满三年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名称登记。被除名市场主体自除名决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内,经税务部门确认已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同时已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可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终止除名标记,恢复原信息公示状态。

  三是试点推进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确认制改革。在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内资公司制企业法人(上市公司除外)及其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章程约定,通过全流程在线自主申报法定登记、备案事项的信息内容,登记机关核对相关登记信息后,对符合的主体资格和登记事项结果予以确认,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5.如何提升破产信息查询便利度?

  一是丰富查询场景。在市政务服务大厅设立破产信息查询专窗、“首都之窗”网站设立专栏的基础上,各区级政务服务中心增设立破产信息查询专窗,实现市、区两级专窗全覆盖,破产信息“一网”“一窗”通查。该事项原则上即时办理,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是增加信息查询范围。增加破产企业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等规划建设领域信息。

  三是扩展查询功能。提供政府债权申报“一窗办理”服务,实现破产企业政府债权人债权申报与破产信息查询“一表申请,并联审批”。

  6.如何对企业进行有效挽救和风险化解?

  一是鼓励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开展多种方式的金融债务重组和配套服务,对于符合条件的重整及和解企业,通过联合授信等多种融资方式支持企业开展正常运营活动。

  二是依法保护破产企业职工权益,在就业服务和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自主创业人员按规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

  7.如何对企业重整给予支持帮助?

  一是支持管理人协会完善破产重整投融资平台功能,发挥破产预防和审前辅导作用,提供专业化融资咨询服务。

  二是探索“线下承诺出价+线上拍卖竞价”等资产拍卖处置方式,吸引潜在投资人参与企业重整,充分挖掘重整企业价值。

  三是完善线上线下相融合的资产交易及配套服务体系,提供破产财产处置、重整投资人招募及其他综合配套服务。

  四是建立和完善与破产程序相衔接的金融服务工作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为重整企业提供多元融资支持,推动不良资产盘活。

  8.如何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

  一是优化破产援助资金管理机制。《若干措施》进一步优化援助资金申请审批流程,发挥法院“智汇云”线上平台作用,对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申请进行线上流转和审批,大幅提升资金拨付效率。

  二是便利管理人管理银行账户。《若干措施》进一步明确管理人办理解封银行账户等事项材料要求,提高业务办理便利度。管理人办理查询账户信息、划转破产企业账户资金、撤销破产企业账户、解封账户及破产企业征信等相关业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证件等文件;办理解封账户业务的,还应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是提高管理人专业化能力。《若干措施》在最低工作年限、专业培训、执业资格等方面强化管理人任职资格,进一步明确管理人任职资格。同时,研究出台管理人动态分级管理办法,建立分级评价、动态调整和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