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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见热点问题系列】“人事人才类常见问题”一问一答

1.招聘兼职人员是否需要备案?如需办理,具体办理流程是什么?

不需要备案。《劳动合同法》中没有关于兼职人员的规定。

2.企业招用应届毕业生,能否为其办理落户?如可以办理,具体流程是什么?

一、条件

(一)用人单位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运行状况良好,依法纳税;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或委托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档案并办理落户手续;主管单位规定的本地区(系统)用人单位准入条件。

(二)毕业生条件:

(1)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属于定向和委托培养,就读最高学历期间未与任何单位存在劳动(录用、聘用)关系,按时取得学历学位的非北京常住户口应届毕业生。毕业两年内初次就业的毕业生参照执行。

(2)原则上毕业生本科不超过26周岁,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0周岁,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5周岁。

(3)毕业生所学专业应符合用人单位主营业务发展需要,与岗位匹配度高。

(4)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硕士及博士毕业生;

②北京地区高校、京外地区“双一流”建设高校的本科毕业生;

③文化行业的编剧、导演、演员、舞台技术等岗位,可引进教育部批准能够独立设置本科的艺术院校本科毕业生;

④体育行业的运动员、教练员、赛事运营等岗位,可引进全国性专业体育院校本科毕业生;

⑤郊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可引进省级师范类高校或其他高校师范类专业本科毕业生;

⑥郊区医疗卫生系统医、药、护、技岗位,可引进省级医学类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全市医疗卫生系统医、药、技岗位,可引进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含参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执行的其他专业)合格的本科毕业生。

(三)计划单列项目:

(1)市委市政府重点支持的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医药健康等高精尖产业,“两区”建设重点落地项目,本市市级“服务包”企业,重点税源、重点引进、重点培育企业以及独角兽企业,招聘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前200位的国内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双一流”建设学科硕士研究生;

(2)本市考试录用公务员、选调生(含优培计划)、博士研究生、退役大学生士兵、特岗计划乡村教师,以及按照国家或本市特定政策要求办理引进的毕业生;

(3)父母均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毕业生。

(四)在校或休学期间创业的毕业生: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引进:

(1)毕业生本人为创业企业发起人或主要创始人;

(2)创业企业创办时本人持有股份比例不低于10%(不包含股份转让、后期入股等情形);

(3)创业企业属于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创新创业成效突出或带动就业效果显著。

二、办理流程

(一)1月至8月,用人单位通过“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向主管单位提交毕业生信息。

(二)主管单位审核无误后,经毕业生本人同意,通过官网公示拟引进毕业生的姓名、年龄、毕业院校、学历等信息,并公布主管单位的监督电话和联系地址,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主管单位通过系统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毕业生信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审核通过的,主管单位或用人单位自行打印《XX年北京市引进毕业生审批表》及《接收函》;审核不通过的,停止办理引进。

(四)达到约定落户期限后,用人单位通过系统填报毕业生的毕业证书编号、学位证书编号及原户籍等信息,主管单位审核并提交落户信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比对审核通过的,主管单位自行打印《非北京生源报户口介绍信》;不通过的,撤销《接收函》,停止办理落户。

(五)主管单位到公安部门为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

3.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等信息变更后,与员工签订的合同是否需要更新?

建议更新。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但用人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等作为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内容,既然已经发生变化,在形式上,还是应该就劳动合同这些条款进行变更。

4.北京市积分落户相关政策及申请积分落户人员、用人单位必须符合哪些资格条件?

申请人申请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

(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

申报积分落户的用人单位需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进行税务登记且经营状态正常。

具体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可登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北京市积分落户服务专栏”(http://rsj.beijing.gov.cn/jflh/)查看《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以及《北京市积分落户申报手册》等内容。

5.《关于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政策是否仍在执行?

2016年11月,北京市人大十四届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决议,对《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条例》做出修改,删除了第二十一条中“长期在本市经营并有较大贡献的私营企业的负责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和一名未成年子女可以办理本市常住户口,不受进京指标的控制”的规定。2017年8月4日,北京市工商管理局致函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地税局,通知停止执行《关于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执行办法》。

 

注:以上政策口径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公安局于2023年11月审定,若后续政策调整,以相关部门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