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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见热点问题系列】“违法失信” 一问一答

1、将严重失信的建筑市场主体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需要按照什么原则进行?

答:市、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按照“谁监管、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本办法所列认定情形和依据、列入程序,将严重失信的建筑市场主体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2、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情形有哪些?

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市场主体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一)违反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的;

(二)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申请行政许可的;

(三)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四)串通投标、以弄虚作假方式参与投标的;

(五)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受到行政处罚的;

(六)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 1 年内累计发生 2 次及以上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七)在同一施工周期内,因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类施工扬尘违法行为被处罚 4 次及以上、恶意制造扬尘污染、拒不整改的;

(八)经法院判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或劳务费,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3、建筑市场主体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存在异议,怎么办?

答:建筑市场主体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市、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应及时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

4、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可以采取哪些监管措施?

答:市、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应当将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对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动态进行全面核查;

(二)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重点核查;

(三)在安排行政检查中增加检查频次;

(四)不得将其作为评选表彰对象,已获得的表彰不再纳入市场行为信用评价。

5、注册执业人员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需要事前告知吗?

答:注册执业人员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事前告知。


注:以上政策口径由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23年12月审定,若后续政策调整,以相关部门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