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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见热点问题系列】“广告发布” 一问一答

1.目前,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需要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吗?

不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作出修改:删去第二十九条中的“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自2021年6月8日起,全市已停止受理广告发布登记,包括广告发布登记、广告发布变更登记和广告发布注销登记。

2.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批去哪里申请?

申请人可以登陆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网上政务服务平台(https://banshi.scjgj.beijing.gov.cn/portal/index)在线提交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申请,也可以选择下载打印右上角带有二维码的《广告审查表》及其他申请材料,到六里桥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3.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批需要什么材料?

(1)《广告审查表》,与发布内容一致的广告样件电子文件光盘。申请文字类型平面广告的,将广告样件用A4纸打印,清晰、可辨,加盖申请人公章。视频、音频广告需提供分镜头脚本,将脚本样件用A4纸打印,格式为“画面(视频广告)、旁白、字幕(视频广告)、秒数”四栏。用A4纸打印,清晰、可辨,加盖申请人公章。

附刻有音、视频文件及文字脚图片本的光盘1份,广告样件电子文件与《广告审查表》中广告样件内容一致;声音、视频类电子文件数据可读;光盘上标注受理编号。文字广告电子文件只存储JPG格式的文件;音频广告电子文件存储JPG格式的音频文稿及MP3音频文件;视频广告电子文件存储JPG格式的分镜头脚本及MP4格式的视频文件,文件大小不得超过10MB。一个广告对应一个JPG文件,应包含全部广告内容。

(2)产品批准或备案文件及其全部附件(产品批件如已过期,正在延续期间的,需提供延续状态查询结果网页截屏);产品说明书及产品包装(如涉及);

(3)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4)授权书(如涉及)及委托代理书;

(5)如广告中涉及注册商标或专利内容,需提供效期内的《商标注册证》或专利证明文件、缴费收据等证明;

(6)申报材料有外国文字资料的需提供中文翻译及自我保证声明。

4.谁能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

生产企业(包括委托生产)或进口代理人所在地为北京的,可向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提出。

如您的产品不是在北京生产的,请向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代理人所在地的省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持有人及其授权同意的生产、经营企业为广告申请人。

5.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的咨询电话是多少?

11616611。

6.所有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都需要审批吗?

有三种情形不予审查。

(1)仅宣传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2)按照《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三品一械”生产、经营企业利用自有互联网媒介资源(如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号、微信公众号、淘宝网店页面、自有应用程序等)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客观展示产品信息(包括名称、标签、规格、等级、价格、使用方法、支付和送货方式、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的,不属于广告审查的范围。

(3)仅以实物形式展示的商品样品以及产品包装等直接申请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

7.药品广告、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申请在哪里?

请咨询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8.涉嫌违法广告向哪里举报?

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涉嫌违法广告的举报,可向广告发布者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对互联网涉嫌违法广告的举报,也可以向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对户外、印刷品涉嫌违法广告可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

对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教育电视台、北京广播电视台、电影频道发布涉嫌违法广告的举报,可向我局举报。


注:以上政策口径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审定,若后续政策调整,以相关部门最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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